以他人名义买集资房 签署“确权协议”枉然
【案情简介】 韦某姐姐单位有集资房,韦某出钱以姐姐的名义购买,现在姐姐原单位被其他单位并购,集资房也没有拿到房产证。虽然韦某已经在这个房子居住有几年了,但是一直都很担心房子未来的产权和使用权的问题,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公证? 有分析指出:韦先生有两个方面的担心,一个方面是与姐姐前公司之间的产权归属问题,一个是与姐姐之间的产权归属问题。 首先,单位并购不影响之前行为的法律效力,只要保留好与前公司之间的购买合同以及当时的付款凭证,就不用担心与现在公司之间的产权问题。 其次,如果这个房子是在姐姐和姐夫结婚之后才购买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姐姐一个人是没有单独处理权的,那么韦先生需要与姐姐、姐夫三个人一起签署一份“确权协议”,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确认,协议应注明类似于“该房屋由韦先生支付购房款,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归韦先生所有”内容。韦先生提议的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是经过公证之后的协议可以进一步避免有当事人反悔,也是不错的选择。 (来源:南方网 卢韵如) 【本所律师解读】 对于前述分析指出韦某有两方面的担心,本所律师作出如下解读: 一方面,对于韦某与姐姐前公司之间的产权归属问题,本所律师赞成前述分析观点。 另一方面,对于韦某与姐姐之间的产权归属问题,前述分析指出:如果该房是姐姐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韦某与姐姐、姐夫一起签署“确权协议”就能解决韦某与姐姐之间的产权纠纷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例如:当事人的约定不会产生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韦某基于与韦姐、姐夫签订的“确权协议”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依据《合同法》主张权益;而基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韦某只有办理了物权登记才会产生物权的法律效力。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法律的规定,以他人名义买集资建房,签署“确权协议”确认物权的效力亦枉然。建议可以依据有效的协议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物权登记,才能切实有效的解决韦某的顾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来源: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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