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12-12-2 05:42

原告证据不足,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2008年5.12地震后。柳某、陈某、乌某三人于2008年9月约定三人合伙承建都江堰市“灾后农房重建”工程。2010年3月完成承建工程。后三人通过对合伙期间的全部收入、支出票据及事实的核对、结算,合伙期间共计亏损96万元。对此,三人签订了《散伙协议》明确约定了承担亏损的方式和份额,其中柳某、陈某各自承担32万元亏损。其后,2010年7月初,柳某认为自己在合伙期间支出了708418元,收入仅为212400元,除去自己从他人处领取的十万元和应承担的32万元,自己实际多承担了76018元。另外,应由陈某支付给柳某的80000元,陈某没有支付。柳红彬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立即向其支付156018元。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陈某找到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全要求为其代理诉讼,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张明全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律师思路:    张明全律师接受案件后,及时到法院阅卷,向被告了解案情,认真对三方的散伙协议、原告所提供证人乌某证言及原告自己的相关记录进行了分析,初步认定原告起诉被告支付15018元证据不足,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够支持原告的的主张,从而确立了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代理思路。     双方分歧:    法院经过庭审,查明了本案基本事实。双方在庭审中有以下分歧:原告柳某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乌某虽然进行了结算,但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现金还没有结清,被告尚差原告156018元现金;被告陈某则认为,合伙三方一切账务已经结清,被告不差原告一分钱,三方《散伙协议》第三条“……三方就合伙之事在经济及合伙事务的一切权利义务上全部结清。”已经完全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原告起诉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意见:    经过法庭庭审质证,张明全律师结合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提出了一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156018元没有证据支持,根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散伙协议,表明三方合伙事务已经终结,合伙期间的一切经济上的权利义务皆已了解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和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同时证人也证明签订《散伙协议》时合伙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清算,证人不知情,而原告自己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156018元。     二、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进行结算,原告认为自己单方核算出被告还应该支付其156018元,而被告确认为,三方在签订《散伙协议》时就通过票据抵票据和现金补差的方式已经结清。原告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明原被告进行结算和被告欠原告合伙债务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进行结算,原告认为自己单方核算出被告还应该支付其156018元,而被告确认为,三方在签订《散伙协议》时就通过票据抵票据和现金补差的方式已经结清。原告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明原被告进行结算和被告欠原告合伙债务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人民法院支持了被告代理人张明全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来源: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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