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ma9 发表于 2013-2-6 22:45

调查称超六成人认为房姐房产该没收

假证买真房房子如何处理 法晚调查——房姐产业六成人喊没收“假证买真房,房子应该如何处理?”针对房姐龚爱爱使用多重户口购买的住房,《法制晚报》通过官方微博及街头随机采访的方式进行调查。截至今日9时,共有297人参与,其中六成多人认为“用假身份买房,应该予以没收”。“如果是来路合法的钱财,光明正大地买房,为何要用假户口?”有网友质疑,法晚记者统计发现,多数被调查者认同这个观点。今天上午,多名法律专家和会计师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对于网友“希望没收”的心理表示理解,但是,他们认为网友应该更理性地看待。有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将房姐财产全部没收的希望不大。多数专家认为,鉴于“房姐”的三个身份证已经注销,房产承继上存在困难,但如果不能证明其财产和投资是非法所得,那么没收其房产的法律依据就不足。法晚调查房姐房产超六成人认为该没收面对高昂的房价以及很难办理的北京户口,多数被调查者在龚爱爱的41套房与4个户口面前显然不淡定了。在接受调查的297人中,有近200人主张将挂在假户口名下的房子予以没收,甚至“变成公租房、廉租房,让买不起房子的人来居住”,因为“很多北漂在北京拼搏几十年也拿不到北京户口,更别说在北京买房子了。”这一比例达到66%。网友“水魔力”表示,在诚信体系缺失的环境下,最重要的是公民的诚信教育,这应是处理房产的基本原则。在接受调查者中,也有34%的人主张“如果买房的钱来源清白就不应没收”。目前,龚爱爱是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警方刑拘的,网友“方韬知识产权”表示,法制是理性的东西,切莫被感性所裹挟。持“不应没收”观点的被调查者认为,包括龚爱爱在内的持假身份购房的人,虽然使用了假身份,但买卖合同却为同一真实人签署且能证明其所有假身份为该真实人,那么这种购房合同就应是有效的,房产自然也归该真实人所有,只有经过调查发现龚爱爱等人的购房款项来源不合法,比如是用贪污、受贿等手段得来的,才应该依法予以没收。法律解读仅能追究到房产交易是否有效目前对龚爱爱立案的依据是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还没有涉及到其财产的刑事罪名。在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袁裕来看来,除非对其财产获取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否则,即使用假身份证买房子,龚爱爱购买房子的归属还是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袁裕来认为,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件事情。从法律角度来讲,既然是民事行为,如果不能够证明龚爱爱与房产公司之间有串通行为,否则其购买房产的行为还是有效的。在民事关系下,双方的买卖交易中出现了问题,就像现在这样的身份证是假的,已经注销了,涉及到房子的问题,也是买卖双方的交易是否有效、房产和财产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方伟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以龚仙霞名义购买的房产,如果其真实的购买人是龚爱爱,那么这些房产应该属于龚爱爱所有。董方伟称,要认定这些房产的所有权的归属,首先要知道这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的。那么审查这些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董方伟表示,这个问题的解决,要考虑它的主体的形式,就是签约主体或者是买方的主体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内容。它的形式要件违法并不影响它的实质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龚仙霞户口被注销,龚仙霞这个人名不存在,并不影响龚爱爱直接作为真实的购买人来承继龚仙霞名下的所有房产的所有权。

soma9 发表于 2013-2-6 22:45

只有“违法所得”才能没收

律师精英网顾问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富强认为,假户口名下所登记的财产一般会涉及三类。

一是基于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等行为而获取的财产;二是基于其他合法行为或途径获得的财产而登记在假户口下;三是基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取的财产而登记在假户口下。

尹富强分析,基于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仅仅能就第一种财产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即基于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等行为而获取的财产,则属于“违法所得”,而这部分财产根据该规定是应当没收的。

对于第三种情况,则要以其违法、犯罪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来判断是否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而对于第二种,即基于其他合法行为或途径获得的而登记在假户口下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并不属于“违法所得”,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持“没收”,但这部分财产会引发一个问题,就是登记在假户口名下的合法财产,最终在假户口被注销后,如何办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以房产为例,若其房产属于“合法财产”,但基于先前房管部门办理的权属登记是在“假户口”名下,而最终假户口被注销,房管部门自然也会把原来的权属登记及房产证注销,那么该套“合法财产”,再办理权属登记将是个难题。

专业观点 查财产会计师应介入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曹丰良介绍,从专业会计师的角度来看,要没收龚爱爱在假身份证名下的财产,首先得证明这些财产是“非法所得”。

曹丰良认为,根据龚爱爱目前的财产状况,是否没收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要证明龚爱爱的第一桶金是完全的非法所得。如果能够证明这一点,龚爱爱现有的所有投资(包括房产)都可以全部没收。

另一种情况是龚爱爱的第一桶金不是完全的非法所得,接下来就得计算龚爱爱的哪些财产是非法所得而进行的投资,投资所得的增值财产哪些是非法获利。

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剥离合法财产所得,还要剥离合法投资所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计算过程。可以说,没有专业会计师介入司法程序,最后很难分得清楚。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在司法取证的早期,很少有会计师介入。但是这样复杂的计算方式,没有会计师的介入就很难最终查清楚。

soma9 发表于 2013-2-6 22:46

都主動投案了,在某些方面的關照下,弄不好就要“從輕處罰”的哦~{:soso_e128:}

海会乐 发表于 2013-2-7 01:14

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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