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 发表于 2013-3-7 21:31

女子出境托朋友管车 朋友无证驾车撞人自担责

女子出境托朋友管车 朋友无证驾车撞人自担责

作者:李永芝 杨秀芝发布时间:2013-03-06 18:40:3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日前,本网曾报道“女子出境托朋友管车 朋友无证驾车撞人”一案,受到网友广泛关注。顺义法院顺利审结此案,纪女士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保营业部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直接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蒙先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二原告之子死亡,应当赔偿二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纪女士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因出入境原因将车辆交由蒙先生保管,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也不享有运行利益,另(河蟹)先生驾驶的车辆灯光不合格及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为纪女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告蒙先生、人保营业部均为本案适格的赔偿义务人,被告纪女士不是本案适格的赔偿义务人。

  最后判决,人保营业部给付原告勾先生夫妇各项损失12万元。被告蒙先生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39万余元。
责任编辑:程颖
以上信息来源于北京法院网

李进 发表于 2013-3-7 21:33

   有兴趣的朋友还可以看看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的若干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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