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13-6-21 11:32

辽宁猪贩两次“被精神病” 诉四部门索赔200万

    新京报讯 (记者孟祥超)19日上午9点,辽宁猪贩(河蟹)在山东临沂上..访两次被关入精神病院一案,在辽宁省北镇法院一审第三次开庭。  他要求判决临沂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救助管理站、兰山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强制将其送入精神病院,索赔200万元。
  是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成焦点  此前(河蟹)向法院提起诉讼,在2008年、2009年,其在山东临沂市上..访期间,在意识清醒状态下,两度被临沂当地相关机构送至精神病院,未做检查便捆绑打针灌药。  此番庭审,临沂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救助管理、兰山公安分局等四被告均委托代理律师或代理人到庭。控辩双方就是否对(河蟹)采取了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展开焦点辩论。  昨日上午11时半,法官宣布休庭。
  精神病鉴定已无必要  今年1月庭审中,辩论焦点为(河蟹)是否有精神疾病,被告是否有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拟委托相关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对(河蟹)进行精神病鉴定。  此前,公益法律研究所研究员黄雪涛接受(河蟹)采访时认为,非自愿收治类型的诉讼,原告无需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纠缠于医学判断,是错误的诉讼策略,最终导致人身自由的公民基本权利,变成被精神科医生的主观判断所操纵。  3月,控辩双方均同意放弃对(河蟹)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追加精神病院为第三人  今年4月,该案曾第二次开庭。除上述三被告外,北镇法院同意原告及代理人申请,已追加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为被告,追加收治(河蟹)的荣军精神病医院为第三人。  (河蟹)的代理人包龙军说,追加被告,意味着他们将从起诉单个具体行政部门,转变为起诉整个“被精神病”的链条。
  ■ 庭审聚焦  公安局:出人出车属于帮忙  原告代理人包龙军认为,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在将(河蟹)强行送往精神病院的过程中出警程序不合法。  2008年(河蟹)第一次被送精神病院。他到临沂市委市政府南门上..访。当时有政府人员向兰山公安分局打了报警电话。当时一辆警车内出来6名警察,强行扭住(河蟹)拉上警车,将其带往临沂市救助管理站。5分钟后,(河蟹)被同一辆警车送至荣军医院精神病专科。  包龙军称,赶到现场的警员,所驾车辆为警用车辆,“这完全是一次有效的接出警行为”。  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警方的接出警行为,要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集证据、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等严格程序要求。但是被告没提供任何证据,没法证明这次出警的合法性。  对此,被告兰山分局代理人称,警方借车属于“帮忙”,而非出警行为和行政行为。  他表示,警方此次的行事方式是“(有人)打电话—求助—帮忙”,警车将(河蟹)送至救助站不属于行政行为。由于救助站已下班,再由警车将(河蟹)送往荣军医院,此时的警车是被借用。  (河蟹)当庭反问:“你往外借车,怎么还借警察呢?”  民政局:只是报警没有其他行政行为  临沂市民政局代理律师称,在(河蟹)第二次被强送精神病院时,该局工作人员只是打电话报警,报警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河蟹)两次被送精神病院,民政局未作任何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拿出一张由兰山公安分局提供的《110接处警信息单》,其中注明:“经处警了解,该男子自称叫(河蟹),不听劝解,还跑到旁边吃树叶。民政局联系荣军医院出车将(河蟹)送往荣军医院治疗”。  包龙军称,单据上写明(河蟹)被送精神病院是“民政局联系的”,临沂市民政局难以推脱“无具体行政行为”。
  救助站:(河蟹)符合救助条件  原告称,据山东省对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救助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不属于救助对象。  “他是信访人,有明确住所、是商人有较高收入”,原告代理人称,(河蟹)并不符合救助标准。就算他是救助对象,救助站也应在24小时内完成对他身份的登记、核实、建档等工作。刘的身份证件,出事后便被公安机关收走,“如果他是精神异常人员,为什么两次均不通知‘监护人’”?  被告代理律师称,救助站是按规定将(河蟹)送往“指定地点”救治,遵循“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完全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他说,(河蟹)在民政局上..访时,曾出现精神异常行为(当地警方描述为下跪、吃树叶)。(河蟹)出现狂躁、上蹦下跳等异常行为,也无法告知姓名和家庭住址,“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义务把他送到法定救助机构”。
  ■ 对话  “上..访是为猪讨公道”  新京报:临沂说你大哭大闹,“癔症”,所以才送你去精神病院?  (河蟹):没有。我只有争执的行为,我的猪死得很冤,我是为它讨还公道。  新京报:在精神病院,你最怕什么?  (河蟹):最害怕他们拿布带子勒我。先要吃药,吃了就睡,有一次醒来后手脚都勒成紫色了。到后来快出来前,我最害怕的是停药。那药停后,就整天整夜没法睡觉。第二次临走前,我给护士跪下来,你不给我药,我就撞死在你面前,太难受了。  新京报:你有没有强调过,自己并没有精神病?  (河蟹):强调过。在第一次进去后,我对医院说过两次。后来就不敢说了,怕出不去了。  新京报:最开始为了猪仔上..访,然后再为被精神病上..访,上..访成为越滚越大的雪团,你觉得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河蟹):我就是为了证明清白。我没有精神病。我一定要讨还公道。猪仔的事,相比“被精神病”就算是小事了。  新京报:有人说,不管你有没有精神病,都不应该强制剥夺你的自由,你怎么看?  (河蟹):除了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外,任何单位没有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
  ■ 事件回顾  ●2008年 (河蟹)贩卖生猪崽经过临沂郯城县检查站时,工作人员称猪不合格。(河蟹)称检查人员要求他交钱重新体检。回辽后,猪崽全部死光。(河蟹)找相关机构商谈赔偿,均遭拒绝。  ●2008年9月19日 (河蟹)到临沂市反映情况,派出所将他送往该市救助管理站,该站将(河蟹)送往荣军医院。该院“诊断”(河蟹)患“癔症”。其当年10月8日出院。  ●2009年1月6日 (河蟹)到临沂市民政局上..访。民警将其送往救助管理站。后(河蟹)被再次送往荣军医院收治,“诊断”为“癔症”。当年2月11日,(河蟹)出院。  ●2013年1月 (河蟹)案一审在辽宁北镇法院开庭,休庭前,法庭决定对(河蟹)进行精神病鉴定。  ●2013年3月 控辩双方均接受在不用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继续开庭。  ●2013年4月 二次开庭,控方追加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为被告,追加收治(河蟹)的荣军精神病医院为第三人。
  ■ 背景  山东曾提管辖权异议  山东曾提出事发地在山东临沂,应由当地法院管辖。  但辽宁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裁定:辽宁北镇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徐怀谦 发表于 2013-6-21 11:34

从控诉、答辩情况来看,猪贩比这几个部门的人都更懂法,与其这样,让猪贩来当官怕还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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