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足女:这几天店里在培训“打飞机”
沐足女:这几天店里在培训“打飞机”2013年07月02日01:58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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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漫画:张建辉
南都讯 顺德杏坛一沐足店为招徕生意,从7月1日起在某些保健项目上增加“打飞机”、“大腿推”等服务,多名技师指其“逼良为娼”。昨日南都记者暗访该店,一位负责培训的技师证实已有了(河蟹)服务。
联系到日前爆出的“打飞机”是否属于卖...淫争议,有律师提醒,一些休闲业经营者不可因刑法未入罪就对该类“擦边球行为”心存侥幸。
“(河蟹)部”突然培训(河蟹)动作
阿芳(化名)是该店(河蟹)保健部一名技师。6月27日晚7时许,负责培训的一名“师姐”突然通知(河蟹)部十多名技师参加培训。“她把我们带到一间按摩房,说公司为了提高大家收入,为了大家好,改进了一些项目的动作,7月1日实施。”阿芳回忆,随后这位“师姐”点名一位技师“做靶”,指导其他技师在她身上做培训,她指导了“大腿推”、“打飞机”等动作。
另一技师称,包括她和阿芳在内的五六名技师当时明确表示做不来。虽然遭遇部分人反对,但“师姐”还是强势地要求大家学习,这项培训从27日一直到29日进行了三天,每天一个小时。
根据阿芳介绍,公司不仅计划在(河蟹)保健部增加(河蟹)服务,也计划在沐足部增加一些(河蟹)内容,不过要稍晚一点实施。阿芳和该技师称,这种行为属于逼迫,“这不就是逼良为娼吗?
新出流程“跟卖...淫差不多”
阿芳称,此前,除了沐足部有个别项目提供些许(河蟹)服务以外,其他项目基本都很正规,而这次公司突然要增加(河蟹)服务,是为了吸引更多生意。
南都记者看到由阿芳提供的一张A 4纸打印出来的文档,上面针对(河蟹)保健项目规定18个流程,包括“老汉推车”、“引蛇出洞”、“(河蟹)两重天”、“一身轻松”等名目,每个流程后面有详细的操作指引,“虽不是真的卖...淫,但也差不多了。”阿芳说。
据阿芳和上述不愿透露姓名技师称,培训开始后有些人提出辞职,经理以管理制度为名,对部分人员表示一个月后才批准。
联系到日前南海一个案件引发的“打飞机”是否属于卖...淫争议,此次事件自然让人与其产生关联,是否省高院说法让一些人心存侥幸?对此,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朱满良律师称,不排除这种可能。
朱律师提醒,即使如此,经营者也不可心存侥幸,目前“打飞机”、“波推打飞机”等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卖...淫,构成不了犯罪,但是这种行为肯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该法规定的“(河蟹)行为”,按照该法处理,也可做出最多拘留15天、罚款及劳教等处罚。
对于事件中技师反映的店方不批准立即辞职等情况,朱律师称,如果这属实,则带有逼迫性质,虽然也构成不了刑法规定的容留卖...淫犯罪,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仍然可做出相应处罚。
记者暗访
她说“上面有打飞机、大腿推”
昨天下午,南都记者以客人身份暗访该店,其门口有招聘广告,其中沐足技师一项写道“最低提成25元至100元”。在被该工作人员带入3楼一个装修考究的房间后,记者点了阿芳等所说的“师姐”来服务。在随后的一个多小时里,记者数次套话,该“师姐”口风很紧,只在记者离开时,她建议要不要上四楼做一个“(河蟹)服务”?记者马上“感兴趣”地问,“有些什么服务内容?”这时她才说,“上面有打飞机、大腿推。”记者随后找了一个理由离开。
{:soso_e127:} {:soso_e136:} 合理利用规则… 广东高院详解:培训“打飞机”不入“组织卖...淫罪”
沐足店突增“打飞机”服务揽客引网友追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度详解
新快报记者 廖颖谊
由南海某案件引发的手淫服务是否犯罪争议尚未平息,顺德传出的某沐足店突然增加“打飞机”服务招徕生意的消息,再度引发了公众的疑问。“打飞机”服务不入刑,那么组织“打飞机”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昨日,新浪网友“@占豪”就上述问题在微博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问,引来众多网友围观,面对一连串的“起哄”追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淡定回应,既然“打飞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则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提供“打飞机”服务不入刑但仍会受罚
佛山一理发店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河蟹)服务,检方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后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佛山中院答复:省高院曾批复,手淫服务不属卖...淫行为,不属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6月26日21:0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有关微博并解释道,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此类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微博甫一发出,便引发网友的围观吐槽。难道提供“打飞机”等手淫服务就“没人管”了吗?两个多小时内,超过100位网友在留言中提出了同样的质疑。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日23:12再次解释道,“打飞机”即使不构成犯罪,但仍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而据了解,治安管理范畴内的“卖...淫”行为,可被处以最多拘留15天、罚款及劳教等处罚。
组织发生性关系则属“组织卖...淫罪”
“顺德某沐足店培训技师,增加‘打飞机’服务”,是否为卖...淫?组织“打飞机”者是否属“组织卖...淫罪”?两者都不构成犯罪,那么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是否应该建议废除?昨日11:09,“@占豪”围绕有关报道,在微博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一连串的追问,其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组织‘打飞机’同样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回应,更一度引发网友“起哄”。
“道德操守何在?”“别用一个人不是犯罪就说一群人也不犯罪”,不少网友在留言中更直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答不合逻辑,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围攻”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一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并强调假如是组织发生性关系等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其组织者便应按“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帖
“@占豪”三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
沐足店增加“打飞机”服务是否属卖...淫?
@占豪: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澄清,该行为到底是否为卖...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您好!该问题非常清楚,类似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卖...淫”行为,即属于违法但不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
2
组织“打飞机”者
是否属“组织卖...淫罪”?
@占豪:以个体论,是违法不是犯罪,是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内的“卖...淫”行为。但组织者呢,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请进一步澄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法上涉及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等罪名,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刑事审判必须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对该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击。
3
是否该建议废除
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
@占豪:再请教,按广东高院“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说法,那么卖...淫个体也只构成违法而不构成刑法犯罪,那刑法列一条“组织卖...淫罪”显然不合上述逻辑,是否该建议人大废除“组织卖...淫罪”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如发生性关系,其组织者当然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与卖...淫个体只违法不构成犯罪毫无关系,何来不符合逻辑之说?刑法讲究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文规定的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
{:soso_e127:} 安全环保无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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