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14-3-17 15:40

邓丽君姓名肖像权案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3/11/126248716_13945018372811n.jpg网络资料图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3/11/126248716_13945018563121n.jpg网络资料图
    认为已故妹妹邓丽君(真名邓丽筠,邓丽君系其艺名)姓名权和肖像权受到侵犯,其兄邓某将某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2013年2月13日,某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四小邓丽君—宝岛情歌、金曲盛典—梦幻丽影演唱会”,在演唱会之前的宣传广告中使用了邓丽筠的生前肖像及“邓丽君”称谓。  邓丽筠之兄邓某诉至一审法院称,演出策划有限公司未经自己授权许可,举办的演唱会商业利用邓丽君姓名冠名是对妹妹姓名权的侵权,在演出的地铁海报、售票广告、灯箱广告等众多位置商业使用妹妹肖像是对妹妹肖像权的侵权。演出策划有限公司擅自将妹妹的姓名及肖像用于商业目的,严重扰乱了演出市场秩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在《法制日报》之非中缝位置和新浪网、搜狐网、网易和腾讯网的首页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1万元维权合理支出。
  演出策划有限公司辩称,姓名权和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为公民生前所有,亦随着公民的去世而消灭,且邓丽君只是艺名,故公司并没有侵犯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常使用,没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不能说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向邓某书面致歉,并给付2万元经济损失。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周薇 于婕 涂浩)
  来源:中国法院网

soma9 发表于 2014-3-17 16:13

王菲以前也是号称小邓丽君,那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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