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14-3-24 18:01

扒窃被识破抢夺方向盘 罪名起变化判刑11年

原标题:男子扒窃被识破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被判刑11年


    一男子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被当场发现后抗拒抓捕,当场殴打被害人,持刀威胁司机并抢夺方向盘。3月17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韦某犯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月4日10时许,凤山籍的韦某从巴马县凤凰乡公交车站点上车后,坐到刚从银行取钱出来的蓝某旁边。11时许,当行至巴马镇赐福村那算屯路段时,韦某借口要求邻座的蓝某打开车窗,其趁机偷走蓝某包内的2000元现金。蓝某发现后,要求韦某退还被盗现金,韦某拒绝还钱,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顶住蓝某腹部威胁其不许声张,并殴打蓝某胸口一拳。随后,韦某为逃离现场,用弹簧刀架在公交车司机颈脖处要求停车,同时用手拉扯公交车方向盘,造成车辆发生明显晃动。司机减速慢行后,韦某跳车逃离现场。不久后,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行窃败露后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其持刀威胁正在驾驶公共汽车的司机,强行拉扯公共汽车方向盘,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丰贤)
  来源:广西新闻网

我顶习大大 发表于 2014-3-24 18:18

判了好   可恨的是不顾一车人的生命安全。

我顶习大大 发表于 2014-3-24 18:18

判了好   可恨的是不顾一车人的生命安全。

毅尤未尽 发表于 2014-3-24 18:19

判得好 其实我个人觉得应该直接枪毙

金刚 发表于 2014-3-24 18:39

携带凶器盗窃,直接认定为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认为是抢劫最的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并罚,应该在10——25年有期、无期、或者死刑,判11年,算仁慈的了。

soma9 发表于 2014-3-24 21:37

至少蹲八年哇!!!!

soma9 发表于 2014-3-24 21:37

狗东西出来了也不会是省油的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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