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梦寒烟 发表于 2014-3-26 13:51

关于交通事故的

在春节期间,我们开车去重庆,在重庆永川发生一起车祸,我们正常行驶,对面一辆长安小货车双实线左转过来,我们刚减速避开,小货车就同我们右方的一辆摩托车相撞,然后摩托车被撞飞砸到我们车右前门,我们反应过来后点自动刹车,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因为我们车没有急刹车,所以现场没有我们的刹车痕迹,车速检测就以摩托车撞击过来到我们停车位子为我们刹车距离,反应时间算的0.6秒,算下来我们车速是65码,摩托车的车速为58码,但是当时摩托车在我们后方几十米的样子,如果他比我们还慢怎么会追上我们并和长安车撞上的呢?而且当时我们开始的速度在40码的样子,为了避开长安车我们又有减速,为何速度测出来会那么快?请问这事我们该如何处理

徐怀谦 发表于 2014-3-26 16:2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楼主对检测报告的结论有异议,应该在收到报告的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最好是说清楚你们的疑问和分析,并附有相关的依据,争取重新鉴定的结果对你方有利。
具体到鉴定专业技术层面的问题,我们是门外汉,无法给出意见。
此建议供参考。

晓梦寒烟 发表于 2014-3-26 19:34

谢谢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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