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或将构成诈骗罪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人民网北京4月21日电 今天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议案。根据草案规定,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的,将属于诈骗行为。 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在执法中对于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一致,有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有关方面建议对于予以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草案)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二娃我想也吃不倒这种钱~~ 遭的都是一般二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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