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州人一 发表于 2014-6-17 10:07

巴中一乡卫生院副院长醉驾

  四川新闻网巴中6月16日讯(郭毅 记者 余开洋)“被告人石永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将罪犯石永强交付执行。” 近日,在巴中中院第一审判庭,随着一声响亮的法槌声,备受当地群众关注的南江县长赤镇卫生院副院长醉酒驾车案终审宣判。
  被当庭终审判处3个月拘役的石永强,原本是南江县长赤镇颇有名望的卫生院副院长。2013年3月26日晚,石永强为同镇的20多岁的大学生村官程某介绍了一个对象,见面后双方均感满意,并聚餐庆祝,石永强高兴之余喝了不少酒。酒后石永强驾车载着程某满意地往回赶,不幸就在路上发生了。石永强驾驶的车辆撞上了路边护栏,程某坠入了崖下河中,不幸溺亡。事后经血液检验,石永强当时酒精浓度已经达到了经验的205.5mg/100ml,属于深度醉酒。
  “本想做媒成人之美,可结果让别人丢了性命自己也身陷囹圄,酒驾真是害死人啊。”在终审宣判后,石永强肠子都悔青了。

性情猪人 发表于 2014-6-17 10:17

帮顶。

张朵儿 发表于 2014-6-17 10:41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喃

雄州人一 发表于 2014-6-17 11:12

感觉轻了,醉驾过失至使程某死亡,
酒后驾驶分两种:
  1、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2、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酒驾: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驾: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简单94帅 发表于 2014-6-17 12:00

判轻了。

soma9 发表于 2014-6-17 12:33

醉驾肿么子判是不是轻了点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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