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抱陌生女子跳水致其溺亡
佛山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 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 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 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 身亡。近日,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 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 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何某锋现年35岁,澳门人,在广东佛 山经营房地产生意,是两家企业的老 总,还是佛山市政协委员。
2013年10月16日,何某锋与朋友一起 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划水俱乐部游
当日下午3时许,何某锋来到水库
玩。
准备游泳,看见正在水库浮台边游玩 的年轻女子君君(化名),两人并不认 识。何某锋曾在国外生活,据称性情 比较奔放。他当时想跟眼前的这名陌 生美女开个玩笑,便从后面抱着君君 的腰一起跳入水库中。下水后,君君 从何某锋手中滑开。
何某锋并未想到君君根本不懂水性, 当他浮上水面后,发现君君很长时间 都没有浮上来,就与其他人一同下水 寻找。待找到后,君君已没有呼吸, 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其为溺水 死亡。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死者君君20多 岁,未婚。事故发生后,何某锋向公 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罪态度良好。
积极与被害人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在 支付了500万澳门币(约386万元)后, 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何某锋向被害人家属 表达了悔意和歉意,自称“没想到自己 的玩笑竟葬送了一位花季少女”。何某 锋的辩护律师认为,事故更加接近意 外事故,因为被害人李某在落水后没 有任何的挣扎,可能是因为惊吓而引 起猝死。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现场是水库,客 观上对游客生命存在较高的危险性, 而被告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突然 抱着未做任何准备的被害人跳入水 中,其疏忽大意是导致君君溺水死亡 的直接原因。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 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有自 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 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 罚。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 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作出 上述判决。
来源:羊城晚报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我只能对这家法院和法官说:我去年买了个表!!! 素不相识,男女有别,光天化日,公共场合,且致人死亡,你敢说他情节较轻?
既不是情节较轻,你为何判处缓刑?
法院明显是在玩文字,偷换概念。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要减轻,既或减轻,可以在三年以下处刑,但也并不表示就成了情节较轻,这样判,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又如何理解?! 有钱好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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