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14-9-11 10:55

6农民捕捉1600只壁虎被刑拘 涉非法狩猎罪(图)


http://images2.china.com/news/zh_cn/social/1007/20140911/r_18776327_928923.jpg    壁虎资料图    □记者杜文育通讯员谷红涛    本报许昌讯 家住扶沟县的田某等6人,自制捕捉工具,流窜到鄢陵县捕捉壁虎1600余只。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田某等6人被鄢陵警方刑拘。    9月9日凌晨1时许,鄢陵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指导员郑培英,带领民警巡逻至辖区S237新东路段时,发现一辆豫P牌照的面包车停放在路边。郑培英立即安排巡逻民警分头进行徒步巡逻,以便发现可疑情况。    不远处,民警在民房边发现有人利用自制捕捉工具捕捉壁虎。被控制的田某等人向民警交代,他们一共6人,全是扶沟县农民,用自制捕捉工具驾车流窜捕捉壁虎进行销售,之前他们只知道壁虎是益虫,并不知道捕捉壁虎违法。民警当场缴获壁虎1600多只。    鄢陵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陈警官介绍,壁虎虽没有被国家列入级别保护动物,但它属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我国刑法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野生壁虎,已构成犯罪,50只以上的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因此,田某等6人已涉嫌非法狩猎犯罪。昨日,除留下少量壁虎作为证据外,民警已将其余壁虎放生。
来源:大河网

徐怀谦 发表于 2014-9-11 11:02

如报道属实,本人对警方的处理不以为然,理由: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六条 [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犯罪的构成,需主观上明知,且须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上述报道中嫌疑人并不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是使用了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郑老大 发表于 2014-9-11 11:09

农民不懂法一不小心就违法了。

soma9 发表于 2014-9-11 11:25

这个我也是头一回听说~~~

小懒猪 发表于 2014-9-11 11:34

我也是第一次听说...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6农民捕捉1600只壁虎被刑拘 涉非法狩猎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