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师:咨询下爆 破 点与居民住宅的最低距离
徐律师:咨询下,在城市居民区实施爆破作业,国家对爆破点与居民住宅的最低距离是多少??今天发生了在住宅楼外20多米的地方放 炮,大家提心吊胆的,怀疑地震来了。
爆破点与大道也就20多米吧,没有任何的防护、隔离措施,也没有告示,这样的安全隐患谁来管??
现场留下的,不知是哑 炮还是啥??安全不?? 太凶了 这个确实吓人 抽烟的鱼 发表于 2014-11-6 21:23
太凶了
可怕的:是现场留下的,不知是哑 炮还是啥??
期盼中 黄老师,您好!
前几天在外地出差,不便上网,没有及时看到你发的帖子,请谅!
就你说提的问题,因为爆破作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程技术工作,确实不知道,但查了一下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规定给你做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谢谢信任咨询,再次表示歉意,如果今后有问题没能及时回复,也可以直接致电本人手机13208157816,不好意思,祝好! 徐怀谦 发表于 2014-11-12 11:09
黄老师,您好!
前几天在外地出差,不便上网,没有及时看到你发的帖子,请谅!
就你说提的问题,因为爆破 ...
谢谢徐律师回复!!!
现在还没有造成后果,只是大家被惊吓了。
依法治国,大家先普下法哦。
南华宫 发表于 2014-11-6 17:30
现场留下的,不知是哑 炮还是啥??安全不??
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
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
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矿山爆破对房屋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离我家不到200米距离有矿山开采爆破,我想知道它对房屋的影响,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及赔偿。
满意答案http://soso.qstatic.com/wenwen/i/anony_avatar.jpg
网友回答 2014-11-27
露天矿爆破的安全技术是爆破工程设计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既要确定对人员的安全条件,还要确定对附近构筑物的安全条件。爆破所造成的危害主要有飞石、爆破地震效应和空气冲击波。
人员、设备、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主要根据爆破方法、规模、地形和地物特征、有关的保护设施等因素确定矿山爆破危险区边界。一般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1)破碎大块矿岩(二次破碎):
裸露药包爆破法:400米;
浅眼爆破法:300米;
2)浅眼爆破:200米,在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米;
3)浅眼药壶爆破:300米;
4)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200米;
5)峒室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300米;
6)各种设备的避炮距离:正前方为100米,侧面70米,背面为50米。
当沿山坡爆破时,以上数据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加50%。
当要考虑爆破地震、空气冲击波的安全距离时,需要按公式计算。
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
6.1
一般规定
6.1.1
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6.1.2
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
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6.2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6.2.1
评价各种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6.2.2
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安全允许标准如表4。
表4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
6.1
一般规定
6.1.1
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6.1.2
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
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6.2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6.2.1
评价各种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6.2.2
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安全允许标准如表4。
表4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安全规程》国家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安装“一户一表”用电的申请
简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是原四川简阳造纸厂退休职工,现住纸厂家属区新楼(8栋),现所用电表为原企业安装的分户表。2005年12月企业破产时,政府相关部门承诺:为破产下岗职工解决安装“一户一表”,由供电公司直接供电并结算。一晃时间过去八年了,此事尚未得到解决。今年连续两次(8月、10月)出现非正常停电事故,经查原因都是埋在地下的电缆线被施工机械损坏,现采取的零时措施供电,安全隐患没有得到解决。希望供电公司能将企业破产时遗留的职工住户的“一户一表”安装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特此申请
感谢简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退休、下岗职工解决安装了“一户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