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15-3-20 10:39

母亲打死女儿判缓刑?荒唐

8岁女儿屡偷东西 母亲将其绑树上棍打脚踢致亡各地新闻广州日报[微博]章程2015-03-18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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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处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听闻女儿又偷了邻居的东西,梁某为管教8岁大的女儿,将孩子捆绑在树上并用木棍抽打。怎知数小时后,女儿竟气绝身亡酿成悲剧。昨日,记者获悉,广东信宜市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凌晨将女儿绑树上教训据梁某供述,2014年7月8日,邻居跟她说,女儿又偷了东西。想起平日因女儿偷东西遭邻居责怪,很没颜面,她于是决定用打的方式来管教女儿。当晚,女儿没回家。7月9日凌晨4时左右,才看到女儿回家到爷爷床上睡觉,她于是拖女儿到屋外,并用手拍她的屁股。梁某称,她当时骂女儿,但女儿不说话,她又用右手食指抠女儿的嘴,致使她嘴流血。女儿想逃走,梁某于是想到将她绑着打。梁某找来打柴用的绳,又拖她到屋旁的龙眼树前,用绳索缠绕其腹部绑在树上。后来,因女儿双手不停地玩绑在身上的绳索,梁某便解下树上的黑色布绳来绑她双手。之后,梁某又找来一条木棍,用木棍往女儿双脚打去,打到她膝盖及脚跟,接着又用右脚从她身后踢去。梁某称,整个过程中,女儿只低头,没哭闹,她也不清楚打了女儿多久。数小时后孩子被发现死亡不久,丈夫周某醒来,听到女儿喊痛。周某称,女儿当时“双手被反绑在中间那棵龙眼树的分枝处,双脚能着地,头靠着主干枝,喘着大气,不时喊要死了”,妻子则用木棍在打女儿的手脚,他于是上前阻止。但梁某认为没将女儿绑得很紧,也想让孩子记住教训,便没同意松绑。丈夫回屋后,梁某又开始骂女儿。后来听儿子哭了,没为女儿松绑,她便去看望儿子,当时天色早已亮了。据周某称,早上6时许,他准备带父亲去看病,妻子在门口洗衣服,而女儿还被反绑在树上,头部下垂,嘴里流血,双脚站不稳,人微微抖动,他以为妻子会松绑便没理会。早上10时许,他回家见女儿还被反绑在树上,头部下垂,双脚离地,一动不动,觉得出人命了便去查看,这才发现女儿已经断气。母亲因自首等因素获缓刑经鉴定,孩子的死亡符合因遭到长时间捆绑致其腹部受到强烈的挤压,从而导致其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体表软组织的严重损伤为辅助死因。梁某事后供述,“因女儿调皮或做坏事,我之前打过她,但都是用手打她屁股或大腿,她多不会哭闹,对于我打她不当回事。此次打她,比之前重手了”。孩子的爷爷也称,当晚孙女被拖出他房间,后来他听到孙女哭声便知她被打,但因孙女常常这样被打,他便没有理会。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殴打女儿的行为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是家长管教孩子的行为,其主观意志上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没有伤害或者杀害女儿的意思表示。梁某为管教孩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认为,梁某明知其丈夫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抗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加上梁某取得家属谅解,法院于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徐怀谦 发表于 2015-3-20 10:40

梁某为“管教”8岁大的女儿,将孩子捆绑在树上并用木棍抽打,致孩子死亡。法院判处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样的判决可谓荒唐,其导向作用可怕。 …[详细]



持续暴打孩子不是“故意伤害”?看看这位母亲对女儿做了什么听闻女儿又偷了邻居的东西,梁某开始“管教”8岁大的女儿——她拖女儿到屋外,并用手拍她的屁股;她又用右手食指抠女儿的嘴,致使她嘴流血;女儿想逃走,梁某于是想到将女儿绑着打;梁某又找来一条木棍,用木棍往女儿双脚打去,打到她膝盖及脚跟,接着又用右脚从她身后踢去;梁某称,她也不清楚打了女儿多久;丈夫周某称,听到女儿喊痛,女儿当时“双手被反绑在中间那棵龙眼树的分枝处,双脚能着地,头靠着主干枝,喘着大气,不时喊要死了”,妻子则用木棍在打女儿的手脚……够了,如果以上行为不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那我们真不知道什么才叫故意伤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检察院即以故意伤害罪将梁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这种残酷的暴打不是“故意伤害”然而广东信宜市法院认为,梁某只是想对女儿“一般殴打”,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所以认定梁某为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也就是说梁某没有受到任何实质的惩罚。那么梁某真的只是想对女儿“一般殴打”吗?所谓“一般殴打”,是指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但不造成人体器质性或功能性损害的行为,比如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只会造成淤青、皮下出血等,不构成健康损害。而“故意伤害”,是指损害人体的健康,如打断腿、砍掉手指、打聋等。梁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殴打会对8岁的儿童造成什么样的身体损害,尤其是在女儿“喘着大气,不时喊要死了”时,仍旧没有停止殴打。说她只是想“一般殴打”,这能让人信服吗?很显然,梁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女儿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法院如此判决的逻辑逻辑一,即便把孩子打死,那也叫管教法院认为,“梁某殴打女儿的行为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是家长管教孩子的行为”。对于法院这种认识,我们只能说“管教、管教,多少罪恶假汝之名”。只要我们剖析几个案例就能知道,那种打死孩子的“管教”,充其量只是以管教为由头,而之后的主导力量源自父母权威被挑战后的愤怒。父母对孩子有两个权威,一个是“我为你好”,一个是“我说的是对的”。父母经常会有“我为你好,你却不领情”、“我说的是对的,你却不听”的愤怒,因为他们感觉自己的权威受到挑战了。以去年南京市一起父亲打死13岁女儿的案子为例:在这起案子中,父亲平时对女儿非常溺爱,生活上百依百顺,孩子要什么就买什么,为了避免女儿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接触,父亲甚至辞掉了工作,专门在家接送女儿上下学。父亲对女儿这么“好”,女儿却“不领情”,经常逃学去上网,甚至还有早恋迹象,所以父亲非常愤怒,经常打骂女儿,有一次甚至将孩子的指骨打折。终于有一天,女儿回家较晚,父亲遂用扇耳光、脚踹、钢管抽打的方式,持续殴打致女儿死亡。再看一个台湾的案例。父母怀疑儿子偷钱,但儿子“怎么讲都讲不听”,遂用藤条抽打儿子,因为“儿子倔强,拒不说出钱藏何处”,于是父母一气之下打死了儿子。http://img1.gtimg.com/view/pics/hv1/159/224/1805/117427404.jpg台湾一对父母打死儿子,一审被判伤害致死罪获刑7年半
在父母殴打孩子的过程中,往往就是被孩子的“不配合认错”激怒,于是施暴力度升级。在去年山西阳曲县的打死女儿案例中,曹某因为女儿不好好写作业,打了女儿的手两下,但是女儿没有乖顺的去写作业,曹某就升级为踢,可女儿还是不配合,曹某就升级为拉着女儿的头撞墙……,就这样因为女儿一次次没有马上贯彻自己的意图,曹某的殴打一次次升级。同样,在本案中,“女儿不说话”、“女儿双手不停地玩绑在身上的绳索”让梁某的施暴步步升级。所以实质上,这些被打死的孩子不是死于管教,而是死于父母的愤怒。而父母的愤怒不是主要来自孩子的错误,而是主要来自孩子的“倔强”。这种愤怒甚至蔓延在新闻跟帖中,一条“这孩子太倔了,给好好认个错不行啊?逼的她老妈都犯法了。8岁都不懂事,确实让人觉得讨厌!”的跟帖收获了318个“顶”,位列热帖中。逻辑二,既然是管教,就不可能是故意伤害法院将梁某的行为界定为“管教”后,就自然而然的认为管教=一般殴打,所以梁某不管做了什么,她肯定就只是想教训一下(一般殴打)女儿而已。可实际上,管教的确经常采用一般殴打的形式,但并不是所有号称的管教都只是一般殴打。那种以管教为名,拿着器械打断孩子的手、腿的案例多得是。判断是否故意伤害,主要应该看殴打的方式与结果。比如拿起凳子往孩子身上砸可能造成孩子身体损伤,这完全是可预见的,这种“管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岂能认为“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管教行为”就一定是抱着一般殴打的态度?这种逻辑的背后是陈腐观念法院之所以有上述逻辑,大概还是源于一些陈腐的观念,比如“没有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父母做什么都是为孩子好”、“可怜天下父母心”。所以认为父母的主观一定是善意的,如果导致了不好的结果,那一定是因为“疏忽大意(过失)”。可叹的是,如果一般人有这些陈腐观念也倒罢了,作为见多识广的法院竟然也是这种观念,那就说不过去了。难道那么多父母赤裸裸伤害孩子的案件,这些审判人员都没听闻过?不说别的,那种因为夫妻吵架而迁怒孩子,把孩子扔下楼、捅瞎眼、点火烧的案例都不胜枚举,怎么还会认为父母不管做什么都是“为了孩子好呢”?如此判决让本就微薄的儿童权益雪上加霜如果梁某以这样的方式对待任何一个人、哪怕是她的丈夫,法院大概也会毫不犹豫的认定她是故意伤害。而换成是孩子,结果就不同了。按照本案这种判决,只要你是以别人子女的身份出现,那么你就失去了免于被故意伤害的权利。一个国家对儿童的保护应该优于对成人的保护,儿童应该拥有比成人更多的权利,这本是常识,但是这样的判决告诉我们,有时候儿童的权利更少。不要觉得这种判决是孤例,实际上这类判决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曾轰动一时的母亲割掉女儿双耳冲进马桶案,也是判了母亲缓刑。http://img1.gtimg.com/view/pics/hv1/160/224/1805/117427405.jpg被母亲割掉双耳的孩子
难怪,中国以管教为名打死孩子的事情如此频发。起初他们打孩子,我们说这是“家务事”不能管;之后他们打死了孩子,我们说这只是一次管教失误。自然地,父母们更能对自己的孩子为所欲为了。
结语
著名盲人歌手周云蓬写过一首《不要做中国人的孩子》,这次缓刑判决又为这首歌增加了一个注脚。


来源:腾讯-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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