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15-9-11 09:28

儿子称叔叔摸过妈妈大腿 父亲“讨说法”被砍死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一家3口吃晚饭,儿子突然冒出一句“胖叔叔摸过妈咪的大腿”,爸爸顿时火冒三丈找“胖叔叔”讨说法,却命丧对方菜刀下。近日,广东高院对被告人喻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判其有期徒刑15年。  儿子一句话爸爸丢了命  去年3月2日晚21时左右,男子陈俊(化名)因琐事与喻某在白云区某街的街头发生争吵和打斗,期间,喻某到附近超市拿了两把菜刀追赶陈俊,将陈俊砍伤,陈俊经抢救无效死亡。  就在这晚事发前,陈俊还和妻儿在家其乐融融地吃着晚饭,席间,因为儿子的一句话,他走上了“不归路”。据陈俊的妻子刘欣(化名)介绍,事发前一天晚上,她任职的某学校的主任和喻某一起在她家吃晚饭。第二天晚上,一家三口正吃着饭,儿子突然冒出一句说:“我和妈咪曾在昨天那胖叔叔家里吃过饭,胖叔叔摸过妈咪的大腿”。陈俊一听,立马火往上冒,追问其妻子和喻某的关系,并听不进任何解释。  晚上8点多,陈俊下了楼,她猜他是去找喻某。刘欣赶紧找来电话号码打给喻某,让二人不要吵架。但等她拨通,电话那头却是二人吵架的声音,喻某称陈俊踢了他两脚。又过了半小时左右,她打通喻某电话,得到的却是丈夫被砍的消息。她赶快赶往医院,但丈夫很快被宣布死亡。  他坚信有“私情”劝也不管用  据刘欣称,喻某是在其学校搞装修时认识的,二人只是普通朋友,她曾向他借过两千元钱。而据喻某供述,当时陈俊和几个人气势汹汹来打他,陈俊当时称他“勾引他老婆”,喻某让陈俊打电话叫他老婆来对质,但他老婆并没有来。  喻某称,他于是又打电话让学校的一名员工来作证,但陈俊并不相信这名员工的解释。争吵间,围观的人群也越来越多。当时陈俊并不听劝,还继续打他,他“被打火了”,这才有了之前的一幕。事发次日,喻某被刑拘,他供述说,自己与刘欣并没有什么特殊关系。  广州市中院一审认为,喻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俊对本案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且喻某家属已作出经济赔偿,于是判处喻某有期徒刑15年。之后喻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周先生 发表于 2015-9-11 09:36

这个整复杂了

周先生 发表于 2015-9-11 09:37

是要整清楚的。{:soso_e100:}

冰葫 发表于 2015-9-11 09:47

男人听不得这个的,听了的99%立马发彪

59Sir 发表于 2015-9-11 12:57


照理来说
“当时陈俊和几个人气势汹汹来打他,陈俊当时称他~勾引他老婆~,喻某让陈俊打电话叫他老婆来对质,但他老婆并没有来。”如果这种情况打不还手 说不定 只是说不定被打死的就是喻某


请问老徐
这个不算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吗




徐怀谦 发表于 2015-9-11 16:10

59Sir 发表于 2015-9-11 12:57
照理来说
“当时陈俊和几个人气势汹汹来打他,陈俊当时称他~勾引他老婆~,喻某让陈俊打电话叫他老婆来对 ...

法院是考虑了这个情节,所以才判他15年哒嘛,如果没有这个,至少也是无期徒刑嘛,毕竟打死人了噻

蓝海 发表于 2015-9-11 16:12

案发时的具体细节从这篇文章中没有体现。陈俊讨说法但应该并未有将对方至于死地的动机。喻某起初也未动手,而是在被激怒后产生了主观情绪因素继而用刀将陈俊砍伤,有过激伤人嫌疑。不知正确否。

周先生 发表于 2015-9-11 20:48

复杂了,,,

59Sir 发表于 2015-9-11 22:38

徐怀谦 发表于 2015-9-11 16:10
法院是考虑了这个情节,所以才判他15年哒嘛,如果没有这个,至少也是无期徒刑嘛,毕竟打死人了噻

(河蟹)凶险哟
那天我看一个游戏的帖子
说的因为腾讯游戏 “全民飞机大战”
北京几个人到对方屋头直接对当事人进行殴打
如果这种被伤害的一方拿出刀来砍死了来殴打他的几个人中的一个


也这个下场??

徐怀谦 发表于 2015-9-13 11:18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徐怀谦 发表于 2015-9-13 11:26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目的性,是为了制止不法伤害;二是时间性,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三是有限性,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打个比方,法警执行死刑是合法行为,死刑犯不能正当防卫;抢劫犯已经被抓获,就不能再动手;人家要用拳头打你,你不能用刀砍。不一定恰当,在不同情形里各有区别,要具体分析,但大致道理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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