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个会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地方议事程序圆满完成!
开一个什么会(“走流程”),当然,不要大惊小怪,老百姓该做什么做什么。据说还是要由某某方面地方人大召开一个“什么会”,举手表决通过“JYS变更DG关系的决议”,过一下程序,J天某某地方已经完成程序,工作进展顺利,已经圆满完成(略)。高兴、高兴,今儿个真高兴 什么情况。 现在的会也不是很少也很正常 调味口的较多 其实他本人都不知道消息 故弄玄虚 水得好 什么意思 帮顶先。 顶一个 顶一个 顶一个 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200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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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分别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二、办理程序
(一)乡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涉及两个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必须同意;乡改镇、乡镇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更名的,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然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对调整事项进行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级政府名义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调整请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
(二)县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同一地级单位内涉及两个县级单位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事先应充分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双方政府分别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请示。县改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县级政区命名、更名等,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然后由县级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请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令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地级单位之间的区划调整,由双方政府分别拿出同意的意见上报省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令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
4、若国务院同意调整,则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民政部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5、省人民政府接到国家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三、办理程序流程图
(一)乡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5〕54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
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对常州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和戚墅堰区,设立新的武进区,以原武进区(不含奔牛镇、郑陆镇、邹区镇)和戚墅堰区行政区域为新设立的武进区行政区域,武进区人民政府驻湖塘镇延政中大道28号。
二、撤销县级金坛市,设立常州市金坛区,以原金坛市行政区域为金坛区的行政区域,金坛区人民政府驻西城街道华阳南路88号。
三、将原武进区的奔牛镇划归常州市新北区管辖,将原武进区郑陆镇划归常州市天宁区管辖,将原武进区邹区镇划归常州市钟楼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等由常州市自行解决。常州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好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印发
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审批程序和纪律的规定
颁布单位:民政部文号:
颁布日期:2004-01-05执行日期:2004-01-05
时 效 性: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撤销、隶属关系的变更、更名、区域界限的调整以及政府驻地的迁移等事项。一、审批程序(一)制定年度计划年初,审核出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和指示,结合各地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申报情况,起草当年的区划调整变更审批计划草案,处长审核签字后保司领导。司长审阅同意后报主管副部长。主管副部长、部长同意后,报国务院备案。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要报请部领导批准。(二)审核1、处级审核审核出根据年度计划和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对区划调整的理由和方案进行论证,对重大区划调整问题应进行实地考察;有关数据和口径以正式出版发行的统计年鉴为准;申报材料要规范、齐全,材料不齐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补报;审核顺序按照省(市、区)上报的排队顺序进行,需要调整顺序的,要有省政府的正式意见。审核人员根据上述情况,填写《初审情况表》和《设市对应指标情况表》,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处长审阅后,提交处务会。处务会审核通过后,由处长签名报主管司领导。2、司级审核主管司领导审阅后,提交司务会。司务会审核通过后,司长签名报主管副部长。3、部级审核主管副部长审阅后,提交部长办公会。部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三)批准国务院批准后,根据行政区划行文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民政部发文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四)建档受到国务院转来的各地关于区划调整的请示,由专人建立档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将有关报批材料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及时归档。(五)监督1.公开区划调整审批条件和程序,自觉接受地方民政部门和部有关部门的监督。2.处领导经常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司领导和党支部每年结合双重民主生活会检查一次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二、纪律1、审核人员要严格按审批标准和程序办事,严禁弄虚作假。2、只接受国务院转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区划调整变更的请示,不受理越级上报的请示事项。只听取省级政府和民政厅(局)关于区划变更的汇报,不直接听取地(市)、县(市)的汇报。3、上级交办件要附有批示复印件。4、不得泄露各级领导有关区划调整的批示和审核进度情况。5、听取地方区划调整汇报须2人以上,不得在家中 接待,实地考察须2人以上同行。6、不参加设市庆典等庆祝活动。7、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权谋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民政部 二○○四年一月五日民政部
走程序 能走多久呢?烂消息满天飞, 酒儿端起准备官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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