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明媚 发表于 2016-4-22 17:18

民政部即将出台新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日前,起草了《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附: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应当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于行政管理,维护民族团结,巩固国防建设。行政区划管理坚持科学、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工作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设置与标准第六条【一般规定】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应当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尊重城市发展规律,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合理调整城镇结构和城镇化空间布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第七条【区域划分和隶属关系的确定】行政区域的划分和隶属关系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地形地貌和交通通讯等情况,使行政管辖幅度与管理能力相匹配,与资源要素配置和区域发展需求相协调。第八条【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名称,以及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乡、民族乡、镇、街道名称不得重名。县、市、市辖区不得以其非人民政府驻地村镇的专名命名。原则上不得以产业和产品等名称作为行政区划专名。第九条【驻地的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派出机关驻地的确定,应当便于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地质地理条件要求。第十条【标准制定】设立市、市辖区,镇、街道应当符合标准。市和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审批。镇和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标准内容】市、市辖区、镇和街道的设立标准,应当包括人口规模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力、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内容。第十二条【标准调整】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相关标准,报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三条【禁止性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名称(简称)、建制、排列顺序、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行政区域界线,或者以代管、托管等形式擅自改变行政区划的隶属关系和管辖范围。 第三章 变更程序与权限第十四条【变更申请主体】变更行政区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审批:(一)不跨行政区域的变更,由变更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提出申请;(二)省级以下跨行政区域的变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提出申请;(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变更,由涉及变更的省级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行政区划变更,可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提出申请。其他法律法规对申请变更行政区划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申请材料】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区划变更申请;(二)行政区划变更涉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意见;(三)行政区划变更风险评估报告;(四)行政区划变更专家论证意见;(五)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六)行政区划现状和变更示意图等;(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地名听证】行政区划变更中涉及行政区划更名的,提出变更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应当对名称举行听证。第十七条【变更核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审核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提交的变更申请及有关材料时,应当核实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认为可行的,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核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的民政部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审核具体工作,应当根据情况征求外事、发展改革、民族、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变更的,应当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第十八条【全国人大审批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十九条【国务院审批事项】下列事项,由国务院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和排列顺序的确定和变更;(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设区的市、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三)自治州、设区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四)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第二十条【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事项】下列事项,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二)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事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派出机关的审批】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和作为派出机关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及其管辖范围变更等涉及行政区划的变更事项,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机关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备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情况,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送国务院备案,材料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第二十四条【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应当在批准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变更,并将实施情况报批准机关备案。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变更事项和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测绘工作,并将勘界协议书与变更实施情况一并报批准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六条【信息系统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行政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汇总行政区划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划变更信息。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行政区划信息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批准机关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及时公布。第二十八条【行政区划图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行政区划图;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涉及行政区划的地图,应当按照依法公布的行政区划信息编制。第二十九条【代码管理】行政区划代码是每一个行政区域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识别标识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第三十条【档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划档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变更实施及备案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限、批准事项变更行政区划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备案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二条【违法变更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或者超越权限审批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驻地迁移】本条例所称的驻地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域的迁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区域的迁移。第三十五条【特殊类型】旗(特区、林区)、自治旗、苏木、民族苏木的行政区划管理分别按照本条例有关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晨光明媚 发表于 2016-4-22 17:19

关于《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与起草经过行政区划是大政国基,是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手段。《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30多年来,在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保持行政区划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行政区划管理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确立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都要求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另一方面,行政区划管理实践也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包括部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审批内容和审批权限规定不清晰,申报审核的程序性规定不明确,部分行政区划变更的随意性较大,行政区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受到影响等。因此,有必要制定《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项目。民政部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专门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开展研究起草工作。在深入调研,专题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分6章3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设置与标准、变更程序与权限、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一)关于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2条之所以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考虑到香港、澳门等特别行政区涉及的行政区划管理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征求意见稿有意区分开,不作规定。(二)关于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对管理体制进行了丰富和完善(第4条)。一是明确了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二是增加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三)关于设置和标准。行政区划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其设置和调整,保持稳定是前提。确需调整的,也要体现整体性、统一性、全局性、政治性,符合行政区划设置的基本原则。为此,征求意见稿主要进行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的一般规定(第6条);二是对区域划分和隶属关系、名称、驻地等行政区划要素的确定分别做出具体规定(第7条至9条);三是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规定了设立市、市辖区,镇、街道的标准,并对标准的制定主体、主要内容和调整机制予以明确(第10条至12条);四是为体现行政区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设置了禁止性条款,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名称(简称)、建制、排列顺序、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行政区域界线,或者以代管、托管等形式擅自改变行政区划的隶属关系和管辖范围(第13条)。(四)关于变更程序。针对现行《规定》对行政区划变更程序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行政区划变更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在总结近年来行政区划管理实践中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变更申请主体,规范了申请材料的内容,强化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的责任,增加了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地名听证等决策程序,有助于提高行政区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第14条至17条)。(五)关于管理权限。征求意见稿着眼于简政放权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在充分体现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法定性、权威性、严肃性的基础上,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从释放发展活力的角度,下放了部分审批权限。一是将制定设镇标准的权限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第10条);二是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第20条);三是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第20条)。(六)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为做到放管结合,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建立健全备案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公开、区划图编制、代码管理、档案管理等机制和制度,丰富了行政区划管理的工作手段(第23条至30条)。二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确了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保障行政区划管理措施落到实处(第31条至第33条)。

痞子陈 发表于 2016-4-22 17:24

所以简阳的事这次这么麻烦喃···
找到原因了···

夜月洞主 发表于 2016-4-22 17:26

顶一个

晨光明媚 发表于 2016-4-22 17:27

第十九条【国务院审批事项】下列事项,由国务院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和排列顺序的确定和变更;(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设区的市、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明确规定:县级市隶属关系的变更要报国务院审批。

希普电器 发表于 2016-4-22 17:29

意见稿,还沒执行吧

胖大海 发表于 2016-4-22 17:33

之前识途发过这个东西,好像征求意见到五月底结束哇?

晨光明媚 发表于 2016-4-22 17: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如果要真正形成正式文件还有一段时间吧,已经不可能等到这个文件出台哈,大家学习一下吧,没有其它意思的。

胖大海 发表于 2016-4-22 17:36

那简阳这事按说该用老办法吧?新条例征求意见结束后可能还要等具体意见再修改完善。。。批准实施。。。,不晓得等猴年马月去了~

痞子陈 发表于 2016-4-22 17:39

希普电器 发表于 2016-4-22 17:29
意见稿,还沒执行吧

征求意见都是卵的,··意思就是要这样弄了,比如说这次简阳···

哎呀我去 发表于 2016-4-22 17:51

意见稿还没实行

零下十二度半 发表于 2016-4-22 18:00

所以简阳的事这次这么麻烦喃···
找到原因了···

zsw929929 发表于 2016-4-22 18:03

太复杂了

胖大海 发表于 2016-4-22 18:07

痞子陈 发表于 2016-4-22 17:39
征求意见都是卵的,··意思就是要这样弄了,比如说这次简阳···

还是不要嘿大家哦,比如我坚定相信周sir的真实情感,但他确实越发脆弱了~

林旭旭 发表于 2016-4-22 18:09

简阳只是报备吧

痞子陈 发表于 2016-4-22 18:10

胖大海 发表于 2016-4-22 18:07
还是不要嘿大家哦,比如我坚定相信周sir的真实情感,但他确实越发脆弱了~

已经需要强哥签字了···不过这样也好···
按照程序····
依法依规嘛····

性情猪人 发表于 2016-4-22 18:14

帮顶先。

胖大海 发表于 2016-4-22 18:16

痞子陈 发表于 2016-4-22 18:10
已经需要强哥签字了···不过这样也好···
按照程序····
依法依规嘛····

不是大帅说已经‘送签’?这个签难道没包括强哥哇?

痞子陈 发表于 2016-4-22 18:17

胖大海 发表于 2016-4-22 18:16
不是大帅说已经‘送签’?这个签难道没包括强哥哇?

送签你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了撒····
送给上面签字···
上面是哪个,你懂的撒···

胖大海 发表于 2016-4-22 18:21

痞子陈 发表于 2016-4-22 18:17
送签你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了撒····
送给上面签字···
上面是哪个,你懂的撒···

真心没咋个懂,你的意思好像强哥那里是上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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