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州人一 发表于 2016-10-11 08:49

简阳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旧车当新车卖

简阳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旧车当新车卖
石油壹号网2016年10月09日 14:30
【案情简介】2014年7月,家住简阳市永宁乡芦蒿村7组的消费者应国彬来到简阳市消委会办公室投诉称,本人于2012年12月3日,在简阳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长安悦翔2012款”新车一辆,车型为2012款1.5MT(国四标准),付购车款57900元。但在2014年6月26日,消费者因该车保养问题在简阳某汽车贸易公司查询时,却发现该公司的经销商管理系统中显示此车的车主为“张安荣”,且销售的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车辆保修卡上标注的销售时间为2012年6月27日,消费者应国彬认为销售商出售给自己的是旧车,在出售给本人时并未告知该车辆使用过的真实信息,涉嫌欺诈,要求按照《消法》有关规定退货并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简阳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按照投诉处理程序,分转给辖区消委会简阳市城北消委分会调查处理,消委会安排工作人员到汽车经销商处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有关情况属实。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消委工作人员向经销商宣传了《消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2014年7月24日,经消委反复调解,因双方分歧意见过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消委会终止了调解。
调解终止后,消委会及时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支持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当地法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此案,并于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简阳市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令撤销消费者与简阳市某汽车贸易公司的订车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57900元,并增加赔偿57900元,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6月10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资民中字【2015】第25号判决书,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于2015年12月执行完结。
【案件评析】依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着实,全面,不得作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的汽车经销商没有按照《消法》的二十条的规定,告知消费者该车已售过的真实信息,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行为。因此案的行为发生于2012年,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限的法律规定来认定和处理本案,因此,法院依据了《消法》(2009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来进行判决。
简阳XX汽车贸易公司在向消费者应某出售该辆汽车时,未将该车在5个多月前就曾经销售过他人的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并且让消费者支付新车的价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销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信念〃 发表于 2016-10-11 08:59

5万变11万!厉害我买车的时候出现这样的问题就爽了!

棋盘散人 发表于 2016-10-11 09:00

嘿,嘿,偷鸡不成蚀把米。活该。

雄州人一 发表于 2016-10-11 09:14

卖长安的应该都知道是那家了

伊比利亚 发表于 2016-10-11 09:21

雄州人一 发表于 2016-10-11 09:14
卖长安的应该都知道是那家了

都懂的,简阳坝坝开长安车的人全体都明白哈,不说了,救命啊,

印山聆月 发表于 2016-10-11 09:21

很明显,卖长安的是哪家,名字又对,一哈就晓得是哪家了

一枚古钱币 发表于 2016-10-11 09:23

还有卖没有,买到这样的车就是赚啊

三三两两 发表于 2016-10-11 13:40

呵呵,通达

冠军老虎 发表于 2016-10-11 14:16

1赔三吧。。。

最爱装怪。 发表于 2016-10-11 15:47

呵呵

冬瓜东哥 发表于 2016-10-11 17:50

这样的情况

毅尤未尽 发表于 2016-10-11 18:16

上次有个买法拉利的花300多万赚了700多万回来。

吴言博 发表于 2016-10-11 22:12

通达啊

伊比利亚 发表于 2016-10-12 10:50

吴言博 发表于 2016-10-11 22:12
通达啊

哇,都晓得了,救命啊

深秋枯叶 发表于 2016-10-12 22:04

通达噻!!!上榜了哦!!!!

阿弥陀佛贫道耶稣 发表于 2016-10-13 00:24




简阳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旧车当新车卖

来源: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10-09

【案情简介】2014年7月,家住简阳市永宁乡芦蒿村7组的消费者应国彬来到简阳市消委会办公室投诉称,本人于2012年12月3日,在简阳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长安悦翔2012款”新车一辆,车型为2012款1.5MT(国四标准),付购车款57900元。但在2014年6月26日,消费者因该车保养问题在简阳某汽车贸易公司查询时,却发现该公司的经销商管理系统中显示此车的车主为“张安荣”,且销售的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车辆保修卡上标注的销售时间为2012年6月27日,消费者应国彬认为销售商出售给自己的是旧车,在出售给本人时并未告知该车辆使用过的真实信息,涉嫌欺诈,要求按照《消法》有关规定退货并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简阳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按照投诉处理程序,分转给辖区消委会简阳市城北消委分会调查处理,消委会安排工作人员到汽车经销商处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有关情况属实。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消委工作人员向经销商宣传了《消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2014年7月24日,经消委反复调解,因双方分歧意见过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消委会终止了调解。

调解终止后,消委会及时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支持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当地法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此案,并于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简阳市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令撤销消费者与简阳市某汽车贸易公司的订车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57900元,并增加赔偿57900元,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6月10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资民中字【2015】第25号判决书,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于2015年12月执行完结。

【案件评析】依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着实,全面,不得作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的汽车经销商没有按照《消法》的二十条的规定,告知消费者该车已售过的真实信息,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行为。因此案的行为发生于2012年,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限的法律规定来认定和处理本案,因此,法院依据了《消法》(2009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来进行判决。

简阳通达汽车贸易公司在向消费者应某出售该辆汽车时,未将该车在5个多月前就曾经销售过他人的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并且让消费者支付新车的价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销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无名无名 发表于 2016-10-13 16:27

路过看到的,这个事很奇怪哈,买了两年的车才来申诉说买到二手了,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哦!

沱江散人 发表于 2016-10-14 11:50

万丰 发表于 2016-10-14 13:20

疯狗又出来了

bluekoibito 发表于 2016-10-15 21:49

2014年打官司,2015年底就执行完结了,为什么现在才变成新闻,之前都没人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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