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森 发表于 2017-5-31 09:05

简阳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的通告

简阳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的通告
为加强简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办法》)《关于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在简阳市实施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简阳市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根据《关于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在简阳市实施有关问题的决定》,《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简阳市实施,“超标”电动自行车三年过渡期管理规定的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二、简阳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三、此次简阳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办理牌证工作,仅限持有简阳市居民身份证或简阳市居住证明的车主办理。但2016年6月1日前在简阳市居住,办理了居住登记,并在居住期间购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成都市其他区市县户籍居民可注册登记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四、简阳市(含托管给高新区的12个乡镇和3个村:草池镇、丹景乡、玉成乡、新民乡、三岔镇、福田乡、芦葭镇、董家埂乡、清风乡、坛罐乡、海螺乡、石板凳镇、高明乡农丰村、石桥镇同心村和燕子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取得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五、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整车质量≤55kg、最高车速≤20km/h、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具备脚踏行驶能力等要求),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简称《产品目录》),且资料齐全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绿底白字白边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六、2017年6月1日前购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到各街道办、乡镇设立的便民登记点(另行公布)或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登记,申领临时通行证(白底红字红边线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七、因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历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但对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能确认来历合法并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核发临时通行证。八、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二)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在简阳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是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简阳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保险采取自愿购买的原则。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一)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车辆不符的;(二)车辆具有非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三)车架号有打磨、挖补等人为破坏痕迹涉嫌被盗、抢嫌疑的。十、临时通行证属于过渡期临时证件,每人限登记一辆,登记后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过户)、变更登记。因车架、电动机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应当淘汰报废。2018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核发临时通行证。十一、本通告发布后,原在简阳市登记上牌的川MB号段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更换为川A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凭川M临时通行牌证及身份证明,换领川A电动自行车牌证;2018年1月1日后,川M牌照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简阳市行政区域内(含托管给高新区的12个乡镇和3个村)行驶。十二、电动自行车因毁损无法继续使用或已交报废回收公司报废以及灭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携带身份证、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到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注销登记。十三、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期间申领、换领、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及临时通行证,收费10元/辆。十四、取得川AS号段临时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2018年1月1日后,只能在成都市的简阳市行政区域内(含托管给高新区的12个乡镇和3个村)内行驶,2020年1月1日后,不能再上道路行驶。十五、本通告发布后,如成都市《目录管理办法》修改,已取得临时通行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且符合修改后《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凭临时通行证及身份证明,换领电动自行车牌证。调整后属于机动车的,应当注销临时通行证,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十六、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七、从2018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十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特此通告。
                  简阳市公安局                       2017年5月31日

标准电动车、超标电动车上户流程↓(点击看大图)
什么叫标准电动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整车质量≤55kg、最高车速≤20km/h、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具备脚踏行驶能力等要求),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简称《产品目录》),且资料齐全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绿底白字白边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
超标电动自行车又如何上户?


电动车上户地点↓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简阳市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2018年1月1日后不再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只办理标准电动自行车登记。2017年6月1日起我市先期开通6个点位(简城镇街办、射洪坝街办、十里坝街办、贾家镇、禾丰镇、交警大队综合上牌点)的上户工作,其余点位将在7月1日开办业务,请车主朋友按照点位分布到就近的点位办理登记业务。
序号点位业务辖区
1交警大队固定点全市标准电动自行车及附近乡镇超标车电动自行车(地址:简城街道办棉丰村6组)
2交警流动服务点全市大型厂区、社区、企业等人流密集区
3简城街道办简城街道(地址:圣德路金域华庭售楼部旁)
4射洪坝街道办射洪坝街道、石桥镇、东溪镇(地址:射洪坝街道办事处香格里拉1号S-12门市)
5十里坝街道办新市镇、十里坝工业园区(十里坝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
6平泉镇五星乡、飞龙乡、平泉镇
7施家镇施家镇、安乐乡
8禾丰镇禾丰镇、普安乡、三合镇(地址:元吉街裕民社区居委会旁)
9云龙镇云龙镇、五合乡
10涌泉镇涌泉镇、平息乡
11青龙镇青龙镇、平武镇、踏水镇
12三星镇三星镇、新星乡
13宏缘乡宏缘乡、同合乡
14平窝乡平窝乡、壮溪乡、石钟镇
15养马镇养马镇、灵仙乡
16石盘镇石盘镇、周家乡
17贾家镇贾家镇、太平桥镇、海螺乡、老君井乡(地址:贾家镇便民服务中心)
18高明乡五指乡、武庙乡、坛罐乡、高明乡
19三岔镇三岔镇、丹景乡、新民乡、玉成乡
20草池镇草池镇、福田乡
21镇金镇镇金镇、董家埂乡、清风乡、老龙乡
22石板凳镇石板凳镇、芦葭镇
23永宁乡永宁乡、江源镇、雷家乡、望水乡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简阳市公安局简阳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简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简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本市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和登记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凡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三、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四、消费者因购买未纳入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的,可向工商质监部门投诉或者请求消委会调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五、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禁止上道路行驶。《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购买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集中登记措施,核发牌证或临时通行证。具体登记办法将另行公告。六、已经取得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使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七、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具有回收处置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载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违法改装等。九、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经营者、驾驶人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经科信、工商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十、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本通告的有效期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特此通告。
简阳市公安局简阳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简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简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1日

乱说 发表于 2017-5-31 11:42

又捞一笔是一笔

伊比利亚 发表于 2017-5-31 09:13

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地方法规在简阳的实施!

爱羊肉汤 发表于 2017-5-31 09:16

电动自行车必须要上牌了!

简阳市公安局
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的通告
为加强简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办法》)《关于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在简阳市实施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简阳市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在简阳市实施有关问题的决定》,《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简阳市实施,“超标”电动自行车三年过渡期管理规定的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
二、简阳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此次简阳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办理牌证工作,仅限持有简阳市居民身份证或简阳市居住证明的车主办理。但2016年6月1日前在简阳市居住,办理了居住登记,并在居住期间购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成都市其他区市县户籍居民可注册登记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
四、简阳市(含托管给高新区的12个乡镇和3个村:草池镇、丹景乡、玉成乡、新民乡、三岔镇、福田乡、芦葭镇、董家埂乡、清风乡、坛罐乡、海螺乡、石板凳镇、高明乡农丰村、石桥镇同心村和燕子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取得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
五、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整车质量≤55kg、最高车速≤20km/h、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具备脚踏行驶能力等要求),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简称《产品目录》),且资料齐全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绿底白字白边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
六、2017年6月1日前购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到各街道办、乡镇设立的便民登记点(另行公布)或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登记,申领临时通行证(白底红字红边线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
七、因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历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但对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能确认来历合法并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核发临时通行证。
八、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在简阳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是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简阳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
保险采取自愿购买的原则。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车辆不符的;
(二)车辆具有非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车架号有打磨、挖补等人为破坏痕迹涉嫌被盗、抢嫌疑的。
十、临时通行证属于过渡期临时证件,每人限登记一辆,登记后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过户)、变更登记。因车架、电动机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应当淘汰报废。2018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核发临时通行证。
十一、本通告发布后,原在简阳市登记上牌的川MB号段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更换为川A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凭川M临时通行牌证及身份证明,换领川A电动自行车牌证;2018年1月1日后,川M牌照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简阳市行政区域内(含托管给高新区的12个乡镇和3个村)行驶。
十二、电动自行车因毁损无法继续使用或已交报废回收公司报废以及灭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携带身份证、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到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注销登记。
十三、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期间申领、换领、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及临时通行证,收费10元/辆。
十四、取得川AS号段临时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2018年1月1日后,只能在成都市的简阳市行政区域内(含托管给高新区的12个乡镇和3个村)内行驶,2020年1月1日后,不能再上道路行驶。
十五、本通告发布后,如成都市《目录管理办法》修改,已取得临时通行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且符合修改后《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凭临时通行证及身份证明,换领电动自行车牌证。调整后属于机动车的,应当注销临时通行证,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六、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从2018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简阳市公安局   
                   2017年5月31日

夜月洞主 发表于 2017-5-31 09:20

这样就对了

爱羊肉汤 发表于 2017-5-31 09:27

注意事项

见证家乡变化 发表于 2017-5-31 09:42

前段时间就买了辆二手电瓶车,就只有一张发票?像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呀?

俊毅 发表于 2017-5-31 09:49

我的电马儿超标了..最高速度大于20,还没得脚踏功能!

俊毅 发表于 2017-5-31 09:53

仔细看了下,超标的车儿上的就是临时牌牌.....
但是要的ZJ那些说了一大堆,硬是没看明白。。。哎,书读太少人又太傻!

苏成 发表于 2017-5-31 09:56

成都今年骑了就不能上路了

周先生 发表于 2017-5-31 10:13

对的

愚人魏 发表于 2017-5-31 10:50

早就该管的了。另外卖车的也应管理,见钱都卖。犹如妓院样

简阳八面山 发表于 2017-5-31 11:20

请教下,金马镇是撤掉了吗,怎么没有!

专门批斗一会员 发表于 2017-5-31 11:39

从上牌点、和业务辖区看有无门道

幸福巷 发表于 2017-5-31 11:41

厂家合法出厂~
到消费者手里就超标了~~呵呵

封印生 发表于 2017-5-31 12:43

看看

孑然一身轻 发表于 2017-5-31 13:15

简阳市公安局 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的通告

为加强简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办法》)《关于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在简阳市实施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简阳市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在简阳市实施有关问题的决定》,《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简阳市实施,“超标”电动自行车三年过渡期管理规定的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
二、简阳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此次简阳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办理牌证工作,仅限持有简阳市居民身份证或简阳市居住证明的车主办理。但2016年6月1日前在简阳市居住,办理了居住登记,并在居住期间购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成都市其他区市县户籍居民可注册登记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
四、简阳市(含托管给高新区的12个乡镇和3个村:草池镇、丹景乡、玉成乡、新民乡、三岔镇、福田乡、芦葭镇、董家埂乡、清风乡、坛罐乡、海螺乡、石板凳镇、高明乡农丰村、石桥镇同心村和燕子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取得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
五、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整车质量≤55kg、最高车速≤20km/h、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具备脚踏行驶能力等要求),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简称《产品目录》),且资料齐全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绿底白字白边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
六、2017年6月1日前购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到各街道办、乡镇设立的便民登记点(另行公布)或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登记,申领临时通行证(白底红字红边线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
七、因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历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但对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能确认来历合法并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核发临时通行证。
八、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在简阳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是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简阳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
保险采取自愿购买的原则。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车辆不符的;
(二)车辆具有非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车架号有打磨、挖补等人为破坏痕迹涉嫌被盗、抢嫌疑的。
十、临时通行证属于过渡期临时证件,每人限登记一辆,登记后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过户)、变更登记。因车架、电动机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应当淘汰报废。2018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核发临时通行证。
十一、本通告发布后,原在简阳市登记上牌的川MB号段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更换为川A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凭川M临时通行牌证及身份证明,换领川A电动自行车牌证;2018年1月1日后,川M牌照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简阳市行政区域内(含托管给高新区的12个乡镇和3个村)行驶。
十二、电动自行车因毁损无法继续使用或已交报废回收公司报废以及灭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携带身份证、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到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注销登记。
十三、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期间申领、换领、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及临时通行证,收费10元/辆。
十四、取得川AS号段临时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2018年1月1日后,只能在成都市的简阳市行政区域内(含托管给高新区的12个乡镇和3个村)内行驶,2020年1月1日后,不能再上道路行驶。
十五、本通告发布后,如成都市《目录管理办法》修改,已取得临时通行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且符合修改后《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凭临时通行证及身份证明,换领电动自行车牌证。调整后属于机动车的,应当注销临时通行证,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六、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从2018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简阳市公安局   
2017年5月31日



标准电动车、超标电动车上户流程↓(点击看大图)

什么叫标准电动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整车质量≤55kg、最高车速≤20km/h、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具备脚踏行驶能力等要求),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简称《产品目录》),且资料齐全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绿底白字白边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



超标电动自行车又如何上户?


电动车上户地点↓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简阳市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2018年1月1日后不再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只办理标准电动自行车登记。2017年6月1日起我市先期开通6个点位(简城镇街办、射洪坝街办、十里坝街办、贾家镇、禾丰镇、交警大队综合上牌点)的上户工作,其余点位将在7月1日开办业务,请车主朋友按照点位分布到就近的点位办理登记业务。

序号
点位
业务辖区
1
交警大队固定点
全市标准电动自行车及附近乡镇超标车电动自行车(地址:简城街道办棉丰村6组)
2
交警流动服务点
全市大型厂区、社区、企业等人流密集区
3
简城街道办
简城街道(地址:圣德路金域华庭售楼部旁)
4
射洪坝街道办
射洪坝街道、石桥镇、东溪镇(地址:射洪坝街道办事处香格里拉1号S-12门市)
5
十里坝街道办
新市镇、十里坝工业园区(十里坝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
6
平泉镇
五星乡、飞龙乡、平泉镇
7
施家镇
施家镇、安乐乡
8
禾丰镇
禾丰镇、普安乡、三合镇(地址:元吉街裕民社区居委会旁)
9
云龙镇
云龙镇、五合乡
10
涌泉镇
涌泉镇、平息乡
11
青龙镇
青龙镇、平武镇、踏水镇
12
三星镇
三星镇、新星乡
13
宏缘乡
宏缘乡、同合乡
14
平窝乡
平窝乡、壮溪乡、石钟镇
15
养马镇
养马镇、灵仙乡
16
石盘镇
石盘镇、周家乡
17
贾家镇
贾家镇、太平桥镇、海螺乡、老君井乡(地址:贾家镇便民服务中心)
18
高明乡
五指乡、武庙乡、坛罐乡、高明乡
19
三岔镇
三岔镇、丹景乡、新民乡、玉成乡
20
草池镇
草池镇、福田乡
21
镇金镇
镇金镇、董家埂乡、清风乡、老龙乡
22
石板凳镇
石板凳镇、芦葭镇
23
永宁乡
永宁乡、江源镇、雷家乡、望水乡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简阳市公安局
简阳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简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简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本市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和登记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凡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
三、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
四、消费者因购买未纳入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的,可向工商质监部门投诉或者请求消委会调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禁止上道路行驶。《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购买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集中登记措施,核发牌证或临时通行证。具体登记办法将另行公告。
六、已经取得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使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七、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具有回收处置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载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违法改装等。
九、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经营者、驾驶人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经科信、工商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的有效期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简阳市公安局
简阳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简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简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1日



俊毅 发表于 2017-5-31 14:17

乱说 发表于 2017-5-31 11:42
又捞一笔是一笔

你的ID真是名副其实的乱说啊...
10块钱的工本费能捞个啥?

大山深处 发表于 2017-5-31 14:19

二手车,只有一个收据能不能上牌

zsw929929 发表于 2017-5-31 20:07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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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简阳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