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比利亚人 发表于 2017-11-1 14:41

沒有图片哈?

真金 发表于 2017-11-1 16:58

估计不是本地人吧。为什么不发几张照片看看

骑马过海 发表于 2017-11-1 17:15

无图无真相,差评!

雄州人一 发表于 2017-11-1 18:47

走夜路走多了,早晚要碰到鬼的哦,呵呵

谁是谁 发表于 2017-11-1 18:48

路过

希普电器 发表于 2017-11-1 19:16

没素质,没教养,没道德

周末 发表于 2017-11-1 21:04

就此告一段落












爱羊肉汤 发表于 2017-11-1 21:20

好,真解气

阳光新城 发表于 2017-11-1 21:27

坐几年牢又出来了,表现好获得减刑,中国现状法而不严,小偷小摸杜绝不了,依然存在。

展望未来 发表于 2017-11-1 21:28

看起来不像呢

阳光新城 发表于 2017-11-1 21:34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阳光新城 发表于 2017-11-1 21:45

本案件没有其他盗窃案件,选择第一条,最多判三年有期徒刑,服役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减刑待遇,坐一年或者两年出狱了。

zslyzq 发表于 2017-11-1 23:04

好吃懒做,偷摸成瘾,该遭

良工精装-陈涛 发表于 2017-11-2 00:30

大舅舅你逮到的蛮?

呼啦呼啦圈 发表于 2017-11-2 10:04

年纪轻轻的有手有脚还穿的人模狗样的去干偷鸡摸狗的事!还当不到北门天桥上要钱的

hero 发表于 2017-11-2 10:18

andymaoj 发表于 2017-11-2 11:09

呵呵,必须为民警点赞,

曾得爱你 发表于 2017-11-2 11:12

可耻,可恶

疯猪 发表于 2017-11-3 00:36

大快人心

简阳中公教育 发表于 2017-11-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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