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比利亚人
发表于 2017-11-1 14:41
沒有图片哈?
真金
发表于 2017-11-1 16:58
估计不是本地人吧。为什么不发几张照片看看
骑马过海
发表于 2017-11-1 17:15
无图无真相,差评!
雄州人一
发表于 2017-11-1 18:47
走夜路走多了,早晚要碰到鬼的哦,呵呵
谁是谁
发表于 2017-11-1 18:48
路过
希普电器
发表于 2017-11-1 19:16
没素质,没教养,没道德
周末
发表于 2017-11-1 21:04
就此告一段落
爱羊肉汤
发表于 2017-11-1 21:20
好,真解气
阳光新城
发表于 2017-11-1 21:27
坐几年牢又出来了,表现好获得减刑,中国现状法而不严,小偷小摸杜绝不了,依然存在。
展望未来
发表于 2017-11-1 21:28
看起来不像呢
阳光新城
发表于 2017-11-1 21:34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阳光新城
发表于 2017-11-1 21:45
本案件没有其他盗窃案件,选择第一条,最多判三年有期徒刑,服役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减刑待遇,坐一年或者两年出狱了。
zslyzq
发表于 2017-11-1 23:04
好吃懒做,偷摸成瘾,该遭
良工精装-陈涛
发表于 2017-11-2 00:30
大舅舅你逮到的蛮?
呼啦呼啦圈
发表于 2017-11-2 10:04
年纪轻轻的有手有脚还穿的人模狗样的去干偷鸡摸狗的事!还当不到北门天桥上要钱的
hero
发表于 2017-11-2 10:18
好
andymaoj
发表于 2017-11-2 11:09
呵呵,必须为民警点赞,
曾得爱你
发表于 2017-11-2 11:12
可耻,可恶
疯猪
发表于 2017-11-3 00:36
大快人心
简阳中公教育
发表于 2017-11-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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