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安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21-4-8 09:18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案情简介:
    张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在A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14日,张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四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张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因此诉至法院,而A公司以张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那么张某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张某的双倍工资仲裁请求时效应如何起算?
    律师说法:
    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张某与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A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具有公开性,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张某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 
    法院判决:
    本案张某时至2021年2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 发表于 2021-4-8 10:08

学习了

周先生 发表于 2021-4-8 10:11

人家还在公司上班,没有离岗。怎么会去告公司呢,法律不健全有效时间应该为2020.3.31到2021.3.31才为合理

家在远方 发表于 2021-4-8 12:33

感觉周老师讲的更有道理。违法一年是违法,连续五年违法就成了合法的

月光冷 发表于 2021-4-8 13:52

虽然觉得哪点不对,不过还是支持法律规定。在职的时候公司没有签订合同的公司还不少,不过正如楼上所说,在职一般不会想到去告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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