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受害人 发表于 2007-8-15 12:04

【已回复】深夜噪声如此扰民,报警简阳110不如不报

    近期简阳市安象街城关粮站公路边一家店铺长期在深夜0时左右到凌晨4时卸载钢筋铁块,噪声不亚于火车在你身边经过的声音,已经严重影响周围业主的工作和休息,根据.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之规定,于今日凌晨1时20分左右向简阳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举报,以下为谈话记录:问:(喂,请问是110吗?)答:(用啥子事)问:城关粮站街边店铺深夜卸载钢筋铁块噪声很大,你们可不可以过来管一下)答:(下钢筋啊,下钢筋我们怎么管啊,应该没什么声音哦)问:(同志噪声大的很啊,简直不能入睡,严重影响大家的睡眠啊)答:(这个我们管不了哦)问:(噪声这么大都不管啊)答:(好嘛!我给他们说一下)嘟。。。。。电话就挂了,本来满怀欣喜,终于可以睡个好觉了,可是左等右等直到今日凌晨4时20分卸货完毕,也没看见有110的民警过来,愕然!简阳与成都直线距离不过60公里,为什么简阳110报警中心的执法能力就与成都110差距这么大呢?今日上班路过公安局大门几个大字印入眼前(有警必接,有警必出)一种说不出的感觉让我突然有种说不出的感觉!
                                                 .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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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望情水 于 2007-9-1 05:36 编辑 ]

板鸭 发表于 2007-8-15 12:05

給樓主紥起

24米的阳光 发表于 2007-8-15 12:10

这些应该是环保局管吧

世人皆醉 发表于 2007-8-15 12:16

繼續給樓主紥起

我是我(足球) 发表于 2007-8-15 12:18

最好是能有说明问题的证据

一个受害人 发表于 2007-8-15 12:22

就在今天,近期每天都是这样,希望关注!

一个受害人 发表于 2007-8-15 12:25

噪声扰民属于环保问题,但却不都由环保部门直接处理。很多噪声扰民问题需要“报警”处理。

  《.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实施<.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噪声扰民应“报警”处理的情形如下:

  1、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行驶证;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年审。

  3、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必须使用低音喇叭;在禁鸣路段和区域不得鸣喇叭。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机关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或在禁鸣路段和区域鸣喇叭者,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4、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如打麻将等)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苦龙 发表于 2007-8-15 13:30

路过,但我还是要关注 一下,和我现在租住的小屋一样,我希望有人管一下,特别是半夜三更那狼嚎叫般的OK声

沱江 发表于 2007-8-15 15:26

为人民服务!!!

先生,建议你不报为好,免得生气!!!!!!

wqboy3721 发表于 2007-8-15 15:54

我在印刷巷,发了一张噪声污染严重的帖子,都好几个星期了,没有反应,
所以,不要抱希望了
没有用的

自由之父 发表于 2007-8-15 16:08

原帖由 wqboy3721 于 2007-8-15 15:54 发表
我在印刷巷,发了一张噪声污染严重的帖子,都好几个星期了,没有反应,
所以,不要抱希望了
没有用的 [/quo
肯定是没效果的 你以为是发在市委组织部弯
要找噪音污染源 多看哈
《吃喝玩乐》《会员风采》;P

壮志骄阳 发表于 2007-8-15 16:22

回复 供楼主参考

应该先找城管。如是工地施工,城建局有个下属部门(防噪办),可能这个部门的名称有出入,你可以具体查证。

子淮 发表于 2007-8-15 16:45

照张照片,录点音像,曝光它!!!!

打的去埃及 发表于 2007-8-15 17:31

給樓主紥起

漂泊 发表于 2007-8-15 17:38

原帖由 wqboy3721 于 2007-8-15 15:54 发表
我在印刷巷,发了一张噪声污染严重的帖子,都好几个星期了,没有反应,
所以,不要抱希望了
没有用的

等待回复

望情水 发表于 2007-8-15 18:07

噪声如此扰民帖子收到了~~~

有痣之士 发表于 2007-8-15 18:14

原帖由 望情水 于 2007-8-15 18:07 发表
噪声如此扰民帖子收到了~~~
唉 收到了 又没有下文了
很大的官吗?

言无忌 发表于 2007-8-15 18:32

原帖由 有痣之士 于 2007-8-15 18:14 发表

唉 收到了 又没有下文了
很大的官吗?


:lol 收到了~~~,就是收到了,请等待回复的意思......

清生 发表于 2007-8-16 10:10

你以为是资本主义的警察唆!

言无忌 发表于 2007-8-17 12:37

原帖由 wqboy3721 于 2007-8-15 15:54 发表
我在印刷巷,发了一张噪声污染严重的帖子,都好几个星期了,没有反应,
所以,不要抱希望了
没有用的

印刷巷的问题,段市长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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