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obao 发表于 2008-1-10 19:24

劳动法到底离我们有多远?

对于原四川华西通用机器公司的员工来说,劳动法形同虚设,长期星期六不休息,又不支付相应加班报酬,员工们怨声不绝,现在更过份的是法定假,2007年国庆,2008年元旦居然也是一天都不放,也不支付相应加班报酬,很多人都说,去告啊,可是小老百姓怎么告?花时间花精力不说,一旦领导知道那小鞋穿得估计会很"舒服",现在新的劳动法出台了,又是带薪年休这些,可是这些法到底什么时候才能真正走进我们的生活呢?为什么长期的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却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来干预一下呢?

哈哥们 发表于 2008-1-10 20:26

:'(

逸叶小舟 发表于 2008-1-10 20:52

如果没有人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可能没事找事吧?!大家的观念始终停留在明天会更好这个愿望里面吧。你不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谁又知道呢?万一你愿意被黑心老板剥削呢?

逸叶小舟 发表于 2008-1-10 20:57

劳动监察部门还是给全体劳动者公布一个举报方式吧。不要让我们的劳动者流了汗水又流泪!

南华宫 发表于 2008-1-10 21:27

找简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地点在石笋街市社保局底楼,电话:3193961

[ 本帖最后由 南华宫 于 2008-1-10 22:08 编辑 ]

笑对人生 发表于 2008-1-10 21:45

8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对企业也是有效的,楼主可以先打电话到劳社局(3193956)查询一下劳动监察的联系方式

金龙鱼 发表于 2008-1-10 22:44

新劳动法有具体规定,08年1月1号的

秦皇汉武 发表于 2008-1-11 08:21

劳动法~~就是我们身边

南华宫 发表于 2008-1-11 21:56

法律法规条款中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146号1995年3月25日通过修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梦的轻盈 发表于 2008-1-11 22:26

我也要我的劳动法:'(

梦的轻盈 发表于 2008-1-11 22:28

但是我还是客观的欣喜的看到劳动法的温暖越来越多的挥洒在我们周边,虽然它暂时离我还很遥远;P

黄角树 发表于 2008-1-11 22:34

:( :lol

笑对人生 发表于 2008-1-11 23:17

现在还是有不少单位在实施了,听说最近为工人办社保的越来越多了

逸叶小舟 发表于 2008-1-12 09:53

中国的法律大多是靠行政法规来推动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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