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乡情 发表于 2008-12-17 10:07

工伤赔偿 [已回复]

某人于2007年10月12日在上班时间,工作岗位上不慎摔伤,现在要求单位工伤赔偿可以吗?

疯猪 发表于 2008-12-17 10:09

2007年?最好做清楚工作性质之类的,便于律师解答

秦皇汉武 发表于 2008-12-17 10:22

把情况说清楚点,便于律师解答。

杨庆 发表于 2008-12-17 10:3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你这种情形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当然,你仍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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