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08-12-19 15:25

以抢养吸,瘾君子终落法网

2008年6月底至7月初,在我市城区安象街、北门桥、大十字一带,连续发生多起持刀歹徒乘人不备,抢夺路人手提包的刑事案件。其中,7月15日下午在大十字发生的案件中,歹徒作案得手后,为逃避追捕,在逃至下西街口时,竟持刀将前来抓捕的公安局巡逻队员砍伤,其犯罪气焰十分嚣张。
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于7月15日当天将犯罪嫌疑人一举擒获,同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8月24日执行逮捕,检察机关于10月28日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35岁,农民,简阳市石桥镇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6年6个月,2007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1年。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进行抢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抢夺罪。2008年11月,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以上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两万余元。
李**沾染毒品,一发而不可收拾,在无力筹措毒资的情况下,发展到抢劫、抢夺他人财物的地步。其已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其教训也着实令人深省,发人深思。
“劝君莫染毒,以免家人哭。临渊当止步,切莫悔当初。”

阿水 发表于 2008-12-19 15:49

12年。出来成老头了。

梧桐雨 发表于 2008-12-19 16:26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p1 (68))

叶菲 发表于 2009-3-3 08:45

背时,那种人太万恶了

沉默者 发表于 2009-3-3 11:33

劝君莫染毒,以免家人哭。临渊当止步,切莫悔当初。不错

蟑螂 发表于 2009-3-3 11:37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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