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味 发表于 2009-2-23 22:33

城管到底有没有权利锁停在街道上的机动车?

我经常在街上看到停在路边上的车被城管锁,他们究竟有没有这个权利,不知道坛友们有没有看到这样的事,你们对此事有何看法?

千载难逢 发表于 2009-2-23 22:38

应该有哦

池畔闲人 发表于 2009-2-23 22:40

不晓得有没有权利。曾经被锁过一次(呵呵,5分钟不到)当时我也不忙,就在车上睡觉了,最后他们把锁打开(没理他们,呵呵)还催我赶紧走的……哈哈!!!!!真过瘾

烟草味 发表于 2009-2-23 22:47

还有城管执法车上装警用器材,谁给他们的这个权利。

烟草味 发表于 2009-2-23 22:49

郑州城管拖车仅粉笔字告知 失踪车成城管座驾    两年前,汽车在路边失踪,车主报警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两年后,失踪汽车在街头现身,竟已成为当地城管执法人员的座驾。在经历了28个月的等待、承受了数万元损失后,车主才知道:原来当初自己的汽车并不是被盗了,而是因占道被城管拖走了。
    这样戏剧性的怪事,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爱车失踪,警方以盗窃立案     说起自己汽车的事,郑州市民薛先生至今仍十分气愤。   2002年,薛先生花6.68万元购买了一辆面包车。2004年7月31日下午,薛先生开车到单位上班。车行至郑州市管城街,遇到前方堵车,急着上班的他就将车停在了路边的人行道上,步行到单位。下班后,薛先生去取车,汽车却不见了。他在现场没有看到任何提醒信息,就报了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   民警在现场勘察后,对此以盗窃案立案侦查。保险公司也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和取证。   2005年1月中旬,失踪车辆仍未找到,保险公司赔付了4.36万元。薛先生说他因此赔进去了两万多元。   两年后,爱车成了城管座驾   2006年11月,也就是距离薛先生汽车失踪28个月后,一个同事偶然在郑州市体育馆附近发现了薛先生丢失的车,便立即通知了他。   薛先生赶到现场,果然发现了自己的车。车身颜色、牌照都没变,车内的座套、方向盘套和车锁却被更换了。驾车的司机是一名40多岁的男子,身穿城管执法的制服。该男子声称,他是管城区城管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这是城管扣的车,是领导让他开的。在其出示的行驶证上,写的还是薛先生的名字。   薛先生立即报警。后来,该车被民警暂扣。薛先生查看汽车的里程表发现,该车自失踪以后,已经被人开了两万多公里。   按照保险公司当初对薛先生的理赔协议,赔付之后,该车的所有权将属于保险公司。薛先生说:“保险公司当初赔付我的,并不包括我购车的税款以及保险等费用,所以我损失了两万多元。这都是因为城管在拖车之后没有通知我。”薛先生要求城管赔偿其损失,并公开道歉。   今年春节前,薛先生向办案民警询问汽车的情况,民警告诉他,城管称当年是依法拖车,不承认存在错误。直到3月1日,管城区城管执法局仍然未给薛先生一个合理的答复。   区城管:用车属临时调用     3月2日下午,管城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能玉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据他介绍,当初,该车违法停放在人行道上,妨碍了市民通行,于是该局拖车中队前去处理。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在地面上用粉笔写下“该车已被拖走”字样并留下了电话,但此后一直未见车主前来接受处理。2006年11月中旬,局里接到一个紧急任务,但由于局机动中队的车辆损坏,又没有其他车辆可以调配,所以临时使用了薛先生的车,而且仅此一次。至于里程表为何多了两万多公里,内饰、车锁为何被更换,他说自己不清楚。   记者问:“地上的粉笔字很容易会被别人抹掉,或被水冲掉。城管是否有其他告知车主的方式呢?”   能主任说,目前郑州市的城管基本上都是用粉笔字来告知的。   记者又问:“通过车管所,可以很容易地查到车主的地址、姓名,甚至电话,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城管为什么没用这种方式通知车主呢?”   能主任回答说:“除了在地面上写粉笔字告知,没有规定要求我们必须用其他方式通知车主。”   记者:“城管拖走的车辆有没有扣车期限?车辆被扣期间,城管能否使用?”   能主任:“扣车期限不清楚。扣的车应该不能用。”   对于城管的解释,薛先生表示十分气愤。他说:“我的车被拖后现场根本没有任何告知,否则当时民警和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到现场勘察后,也不会认为车是被盗了。拖车现场不告知,两年时间内都无通知,然后又把拖走的车撬开自己使用,这样的执法怎能让人信服?”   律师:城管拖车仅“粉笔字告知”违法   据记者了解,目前不少城市的城管部门拖走违章机动车后,都是用粉笔字告知的方式来通知车主。对此,有法律专业人士依据法律指出,城管拖车后,必须通知到车主,仅“粉笔字告知”,处罚程序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郑州市译达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律师说,对于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已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告知车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车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对于车主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样的行政处罚才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拖车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市城管:管城区城管明显错误   3月6日,记者又采访了管城区城管执法局的业务指导部门郑州市城管执法局。   该局主管局长孟志超说,管城区城管拖走违章车辆,长时间没有通知车主,并且私自使用被拖车辆,很明显是错误的,此事暴露出城管执法工作的一些问题。“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然后就是执法程序不完善。目前郑州市城管拖车执法,大多是采用的粉笔字告知的方式,这显然是不完善的。”   孟志超还表示,该局目前已经责成管城区城管成立专门机构,依法尽快处理薛先生的问题。同时,该局通过这一事件加强对全市城管拖车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完善。一方面,通知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该单位执法情况进行排查,如发现有长期没有通知被拖车辆车主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向市局进行汇报。另一方面,将积极拓宽处罚告知的渠道,增加媒体通告告知和邮寄通知单告知的方法。   3月7日,薛先生告诉记者,3月6日下午,管城区城管已经向薛先生赔付了经济损失,并当面赔礼道歉。   有关责任人被处分     近日,记者收到郑州市城管执法局对此事件中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说明。   据郑州市城管执法局调查,薛先生的车被管城区城管执法局拖走后,一直在区城管停车场停放。2005年5月,停车场原临时工刘某私自将该车打开使用,后被区城管办公室收回封存。后来,由于近两年区城管相关领导多次变动,造成此事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2006年12月25日,区城管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副主任又将该车交给机动中队使用,然后被车主在街头发现并报警。   郑州市城管执法局表示,管城区城管执法局停车场私自动用车辆的工作人员已经于2006年11月被清退,原分管拖车工作的副局长也于2005年调离,现分管拖车中队的副局长胡广宇和原拖车队负责人夏兆彬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现办公室主任能玉生、副主任杨朝辉私自安排使用被拖车辆,对此也有责任。经管城区城管执法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胡广宇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夏兆彬、能玉生、杨朝辉警告处分。(记者 韩俊杰)
    评论:违法停车到底该由谁管
    失踪两年的汽车成了城管的座驾,这起闹剧背后所反映的深层次问题,也许比事件本身更加意味深长。据记者了解,对于机动车违法停放的行为,在郑州和全国其他不少城市,都是由两个部门分工管理:如果机动车违法停在人行道及道路两侧,该车的处罚权归城管部门;如果机动车违法停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该车的处罚权归交管部门。

烟草味 发表于 2009-2-23 2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04号)文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

13547295 发表于 2009-2-23 23:47

面包车也会玩躲猫猫?:p1 (57))

哓哓 发表于 2009-2-23 23:50

:p1 (9))

CoolSnake 发表于 2009-2-23 23:56

双流某大奔车主的做法:
他的车轮子被城管锁了后,喊了10多个人,带着电砂轮,就当街在那里锯呀锯呀,引来无数人围观,:lol 城管躲得远远的,腔都不敢开:lol

千载难逢 发表于 2009-2-23 23:59

原帖由 CoolSnake 于 2009-2-23 23:56 发表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双流某大奔车主的做法:
他的车轮子被城管锁了后,喊了10多个人,带着电砂轮,就当街在那里锯呀锯呀,引来无数人围观,:lol 城管躲得远远的,腔都不敢开:lol
是不是真的哦

自由战士 发表于 2009-2-24 00:27

大奔的事不晓得
说个我亲眼看到的,就是在北街工行对门,一辆成都的牌照被锁了,车主出来了之后,从后备箱里拿了把扳手出来,估计这个老兄是当过兵的,没有五分钟就把锁弄开了,结果一个华丽的转身,连同锁 扳手装了后备箱,开车走人:lol :lol 当时我们围观的人都看的目瞪口呆的:p1 (14)):p1 (68))所以说了有技术的人那里都吃香呢:lol

笑对人生 发表于 2009-2-24 08:40

城市管理既然是一个职能部门,当然应该有一定的权力,只要是依法进行管理,被执法者就应该热受。一个城市假如没有合理的管理,城市的秩序可想而知会怎么样,希望论坛的朋友上街带头遵守和维护哦

[ 本帖最后由 笑对人生 于 2009-2-24 08:41 编辑 ]

疯猪 发表于 2009-2-24 08:42

城管是一个非常尴尬的职业

烟草味 发表于 2009-2-24 08:59

如果机动车违法停在人行道及道路两侧,该车的处罚权归城管部门;如果机动车违法停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该车的处罚权归交管部门。

24米的阳光 发表于 2009-2-24 09:08

原帖由 自由战士 于 2009-2-24 00:27 发表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大奔的事不晓得
说个我亲眼看到的,就是在北街工行对门,一辆成都的牌照被锁了,车主出来了之后,从后备箱里拿了把扳手出来,估计这个老兄是当过兵的,没有五分钟就把锁弄开了,结果一个华丽的转身,连同锁 扳手装了 ...

为啥子不说是当过钳工的呢

笑对人生 发表于 2009-2-24 11:50

环境和秩序是大家的,只要执法人员是按程序执法的,我们应该理解

梧桐雨 发表于 2009-2-24 11:54

确实,城管是一个非常尴尬的职业

休闲老菜 发表于 2009-2-24 22:04

huazhuwang 发表于 2009-2-24 22:55

烟草味 发表于 2009-2-24 23:14

不管是城管也好还是其他执法部门也好,如果是他们自己的该管的我还是多支持的,讨厌的就是有些不该他们管的事他也管,现在是法制社会总还是找得到讲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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