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庆 发表于 2009-2-24 15:43

离婚父母能否私自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答: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的存亡而有所改变。离婚后,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私自将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为自己姓氏的行为,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由法官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自由裁量权。
附:《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进行诉讼”
《婚姻法》第16条还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台湾北崎仪表 发表于 2009-2-24 15:54

不能,否则要挨整
已成的名字既定事实,应征得对方同意哈

梧桐雨 发表于 2009-2-24 16:13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悠悠心情 发表于 2009-2-24 17:18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妮rl 发表于 2009-3-16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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