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秦缘 发表于 2006-10-18 20:24

加强论坛管理,为了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请您务必阅读。

加强论坛管理,为了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请您务必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论坛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和会员从事论坛信息交流的法律法规意识,规范论坛言论,在此特摘录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及有关解释,望大家认真阅读:

网络常见违法侵权案件所适用的部分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律意义上的侮辱和诽谤——
侮辱,指的是谴责某种缺陷和一般性的侮辱言词。侮辱的主要方式是丑化,造成公众对受害人的轻蔑。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如在互联网上发布辱骂他人的文章,便属于“侮辱”三种情形之一的“文字侮辱”。
诽谤的主要方式是捏造,导致公众对受害人的憎恨。如:以书信、海报、网络等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木鱼 发表于 2006-10-18 20:3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注意“办法”

我认为如果不属于歪曲、损害的话就不叫违反“办法”

[ 本帖最后由 木鱼 于 2006-10-18 20:34 编辑 ]

自取其乳 发表于 2006-10-18 21:28

要告状的,就叫他去收集证据嘛.懂得起咋个收集证据不哦??不懂的话就去google一下

疯猪 发表于 2006-10-18 21:49

朋友
你好
欢迎来到简阳论坛
希望你在这里度过快乐的日子
——————简阳论坛管理团队

天马行空 发表于 2006-10-18 21:49

学习了

疯猪 发表于 2006-10-18 21:50

希望大家站在客观的立场发表观点
避免漫骂、侮辱性言语

风往北吹 发表于 2006-10-19 08:59

阅读了!!谢谢老大。

不是成都人 发表于 2006-10-19 09:15

学习中~~~

木鱼 发表于 2006-10-19 09:33

站在客观的立场发表观点
避免漫骂、侮辱性言语

就事论事情

让党操心2 发表于 2006-10-19 10:10

谢谢3楼"自取其乳"朋友的善意提醒。你提示的这个问题早就有人注意到了。如果你需要了解,可以通过短信息方式沟通。如果你需要,甚至可以提供一部分给你。

木鱼 发表于 2006-10-19 10:41

原帖由 自取其乳 于 2006-10-18 21:28 发表
要告状的,就叫他去收集证据嘛.懂得起咋个收集证据不哦??不懂的话就去google一下


三、电子证据的举证和收集。采用了三种方法:
    1、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
    2、申请法院取证;
    3、请专家解释电子证据形成和认定问题。

http://www.jy0832.com/viewthread.php?tid=9598&highlight=%B5%E7%D7%D3%D6%A4%BE%DD

汉奸说我是愤青 发表于 2006-10-19 11:29

据我所知,网络证据的取证手续很麻烦,像楼上所说,采集证据必须有公证在场,要么就没有作为法律证据的可能,还有是一些重要证据,须申请法院支持,否则同样无效。至于被取到的“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也需要相关专家定义。看了杨小愿发的律师函有做作之嫌,目的是逼论坛方妥协,道歉。就这个论坛本身而言,没有依附于电信部门,属于私人性质的空间,杨小愿知道这个论坛来自民间,没有后台,企图用所谓的法律程序来威胁论坛的生存,这个算盘打得很精彩。如果论坛方坚持不道歉,我想这场官司不仅打不起来,还将是一场可笑的闹剧。但是,就是不知道论坛和杨小愿谁坚持的久了,大家请拭目以待。

木鱼 发表于 2006-10-19 12:02

看了杨小愿发的律师函有做作之嫌,目的是逼论坛方妥协,道歉。就这个论坛本身而言,没有依附于电信部门,属于私人性质的空间,杨小愿知道这个论坛来自民间,没有后台,企图用所谓的法律程序来威胁论坛的生存,这个算盘打得很精彩。


楼上的意思就是我的意思

汉奸说我是愤青 发表于 2006-10-19 12:20

真希望论坛方能够人清目前形式,不要盲目妥协,况且最后杨小愿是否起诉到法院也是个未知数,我相信他现在也面临了很多难题,只是我不知道罢了。

木鱼 发表于 2006-10-19 12:29

正在换届选举三.........

汉奸说我是愤青 发表于 2006-10-19 12:34

骑虎难下是杨小愿现在的处境,放出话来要控告站长及论坛管理,现在迟迟没有动手,我想不仅仅是希望是想放简阳论坛一马那层意思吧。
据说,杨小愿是简阳论坛“友好联盟”——简阳社区的一个高层吧,那他对简阳论坛的生死存亡就很暧昧了。

让党操心2 发表于 2006-10-19 12:45

是不是楼上断定的那样,我不用现在说什么。
这里透露三点个人的意思——
一是川渝知道《律师函》要求的期限。我们一起等待公元2006年10月23日之后事态进展。
二是需要本人举证的问题,我放在最严重的环节考虑的。
三是有关部门已经着手调查取证。

木鱼 发表于 2006-10-19 12:51

杨小愿是简阳论坛“友好联盟”——简阳社区的一个高层吧,那他对简阳论坛的生死存亡就很暧昧了。

去那论坛看了下,确实如此。呵呵。重要嫌疑,作为取证点之一。

欢迎坛友们私下提供线索,我的律师朋友答应介入取证

木鱼 发表于 2006-10-19 12:53

《律师函》要求的期限,不是法院通知书!不要在这里恐吓坛友

木鱼 发表于 2006-10-19 12:54

律师函的问题,我在另一个帖子里也说了,是虚有其表,没有什么切实的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的,我们可以作为律师违法(受人指使么)的电子证据!!!!!!!!!!!!!

在论坛上公然把未定性的问题拿来威胁坛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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