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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物因买受人过错致使交付迟延情况下,风险怎样转移?
杨庆
发表于 2009-6-24 16:00
标的物因买受人过错致使交付迟延情况下,风险怎样转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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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因买受人过错致使交付迟延情况下,风险怎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