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129|回复: 0

[说法释案] 水库游泳意外亡同行成年应担责

[复制链接]

57

主题

37

回帖

1070

积分

三级军士长

UID
146042
回帖
37
主题
57
积分
1070
阅读权限
90
注册时间
2015-7-29
最后登录
2020-4-7
在线时间
193 小时
发表于 2016-1-2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6-01-28 08:42:12


  法制日报记者 郭宏鹏 法制日报通讯员 古慧琳

  同事相约去水库游泳,不料其中的一名未成年同事在水库中溺亡。近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同行的成年人应对此担责。

  梅某系未成年人,2015年7月初中毕业后就在某餐馆打暑假工,在为期三天的岗前培训后,几名成年同事相约去水库游泳,梅某表示希望同去。经几次劝阻无效后,其中两位同事遂载其一起到水库。在大家尚未下水时,梅某便率先跳下水,随后溺亡。经多方调解未果,梅某的父母遂将同去的8名成年同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8名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8名成年同事共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解释称,梅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已满15周岁,有一定辨别能力,应当对游泳的危险性有清楚认识,被人劝阻还坚持参与游泳,导致了溺亡的意外事件,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谢某及潘某提出去游泳,其余六被告表示同意,在梅某表示希望同去的时候,凌某以“摩托车载不了这么多人”为由阻止梅某,但未能成功,谢某载上梅某前去游泳。在开始游泳时,相互之间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梅某溺水之后,各被告救助形式单一,发现水过深后,便等待警察救援。

  综合以上几点,各被告对梅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潘某为活动提议人、谢某载梅某前去水库,故两人酌定各承担4%赔偿责任,其余被告过错程度相当,各承担2%赔偿责任,8名被告总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6-14 03:45 , Processed in 0.034593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