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958|回复: 0

[法制动态] 最高检发文规范案例指导工作:4情形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

[复制链接]

6527

主题

7598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UID
15123
回帖
7598
主题
6527
积分
55057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08-10-23
最后登录
2025-5-26
在线时间
2453 小时
发表于 2016-2-14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最高检出台《规定》规范案例指导工作

  四种情形应当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

  正义网北京1月18日电(记者 徐日丹)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并明确了导致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检统一发布。根据《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相关工作”。

  针对各级检察院反映对指导性案例了解不够、查询不便等问题,《规定》提出要加强指导性案例编纂工作,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各级检察院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规定》强调,各级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培训,将指导性案例纳入培训课程,以提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完)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6-14 04:12 , Processed in 0.03984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