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8979|回复: 98

加强论坛管理,为了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请您务必阅读。

[复制链接]

841

主题

1万

回帖

9万

积分

站长

UID
1
回帖
12020
主题
841
积分
99011
阅读权限
255
注册时间
2006-5-20
最后登录
2025-8-21
在线时间
10118 小时
发表于 2006-10-18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强论坛管理,为了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请您务必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论坛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和会员从事论坛信息交流的法律法规意识,规范论坛言论,在此特摘录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及有关解释,望大家认真阅读:

网络常见违法侵权案件所适用的部分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律意义上的侮辱和诽谤——
侮辱,指的是谴责某种缺陷和一般性的侮辱言词。侮辱的主要方式是丑化,造成公众对受害人的轻蔑。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如在互联网上发布辱骂他人的文章,便属于“侮辱”三种情形之一的“文字侮辱”。
诽谤的主要方式是捏造,导致公众对受害人的憎恨。如:以书信、海报、网络等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签名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9-10 17:02 , Processed in 0.04901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