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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说案:精液做药引不构成强..奸 行为确实有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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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是告知义务的问题,而是事实上到底有没有发生性行为才是关键,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性行为,从何而论强..奸呢?现在的报道都不清不楚,当地官方也不适度公开相关信息,虽说涉及个人隐私,但可以采取隐去当事人身份信息、不描述具体犯罪细节等方式来避免对当事人等的伤害,于公而论,对增强司法信任度、保障公民人.权都有百利而无一害,何乐而不为之呢?奇怪?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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