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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杂谈] 春节假借“值班”名义强制加班不给加班费!劳动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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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就是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中华民族的汉字博大精深。春节期间众所周知被安排上班得支付加班费,2月4号到2月10号为春节法定节假日,其中2月5号到2月7号三天为三倍工资,2月4号和2月8号到2月10号四天为双倍工资,企业为了规避支付加班费就会假借“值班”的名义,不用支付加班费,哪怕告到劳动局也不怕(你懂的)!哎,有些事你不得不服,简阳公然违反《劳动法》的多了,什么上12个小时没加班费啊,没有双休节假日啊,12小时两班倒啊,365天全年无休啊,没有社保啊,节假日非但没加班费,不来还罚款啊,开会无故占用几个小时下班时间啊,等等太多了……这个社会就这样,如果不认可,要么忍,要么滚……  但是这样的无良企业你还不走,请问你还在等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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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3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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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3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班不给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持相关证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和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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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7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很简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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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8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现了一个很奇特的问题。我所待的每一个私企都是一个月休息四天,法定节假日(除了春节)几乎都不放假,加班也没有加班工资这么一说。
  奇特之处在于,所有员工居然觉得理所当然,我问过好多同事:“加班没有加班工资吗?”“五一不放假吗?”等等之类的问题,居然被人当成异类,一副“又不是正经事业单位,你想多了”的态度。然后,我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以为私企这样做是合法的。直到今天突然无聊百度了一下,发现并不合法。
  那么,我就好奇了,为什么没有人抗议或者投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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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3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下劳动局的态度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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