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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修订《拆迁条例》,化解公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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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杨庆 于 2009-12-9 16:10 编辑

  2009年12月09日07:05   南方网  社论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多个相关部委局,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与此同时,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备受争议的《拆迁条例》终于传出松动迹象,前景如何引人关注。
今年以来,围绕拆迁爆发多起有全国影响的公共事件,其中成都女业主唐福珍抗拒暴力拆迁自焚身亡,其触目惊心的场景再次惊动全国舆论。没有证据表明,国务院启动修改《拆迁条例》与唐福珍的惨烈自焚之间有直接关系,但这进一步证明了,面对一部明显与《宪法》和《物权法》精神相左的下位行政法规,如果不能从速检讨、修订,公众随时都有可能为此付出财产、血泪乃至生命的代价。
    时至今日,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法理层面的论证已相当充分。这部行政法规,为一枝独大的行政机构所自恃,并依凭强大的行政强制能力,进而对《宪法》、《立法法》、《物权法》等诸多上位法所确立的公民私有财产权造成了事实上的侵害。其中,不但充斥了地方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与开发商作为民事主体在拆迁问题上的混淆错乱,还存在下位法反噬上位法这种根本的法治冲突,《拆迁条例》的备受争议正缘于此。
《拆迁条例》的修订会向何处去?这个问题仅仅从法理上辨析,似乎并无提出的必要,因为修订只需回归上位法确认的诸多原则即可。但这样一部备受诟病的法规,之所以历经舆论抨击、极端案例冲击,仍能为地方政府强势贯彻推进,背后实则是当前地方政府的核心利益模式使然。与《收容遣送办法》涉及到的户籍与警务利益不同,《拆迁条例》所涉及的可谓是地方政府的整体利益,要以《拆迁条例》的修订,单挑地方政府附着于土地开发之上的核心利益,其中公义与利益的博弈结果不望即知。这使得在《拆迁条例》修订之即,重申和落实宪法权利,显得既凌空蹈虚,又迫在眉睫。
     毋庸讳言,现行《拆迁条例》的立法取向,就是不惜动用一切资源,以确保地方政府在城市改造、开发和建设过程中的绝对主导权。开发商的商业利益与地方政府名义上的公共利益,不过是附庸于这种绝对主导权之上的实现形式而已。就此考察《拆迁条例》的修订,从保护私人财产权的角度来说是一幅图景,从确保地方政府对城市土地开发的绝对主导权来说是另一幅图景。在私权与公权没有对等博弈空间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如何可能通过一部行政法规的修订,拱手让出城市土地开发中的绝对主导权,使地方政府在今后的城市开发中自缚手脚?这是一个大大的难题。
    但它的另一面也许还值得期待。因为地方政府的核心利益并不是唯一的,将拆迁引发的社会冲突纳入社会稳定的评估体系,这种换算的结果又是另一番景象,亦即地方政府也许会通过对行政方式的逐渐调整,在确保社会稳定这种核心利益的同时,相对委婉地实现土地开发主导权这一种至关重要的核心利益。
     私权与公权的对等博弈,从来都是一个未解的难题。所谓效率与公平,于私权而言,公平最大,效率次之;于公权而言,效率为上,公平次之。这种错位,唯有宪政方可调和。《拆迁条例》在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强ying表现,与行政权力在中国公共生活中的强ying表现一样,其内生的逻辑是一致的,都是公权缺乏有效制约的突出症状。北**学教授的立法审查建议,并不确定能否得到及时回应;如何启动该法的修订程序,也并没有谁能清晰明确地告知公众,尽管公众讨论早已不绝于耳。在听闻《拆迁条例》即将修订的时刻,我们也举起宪法,希望重申那些宪法中的权利和精神。它不应是拆迁户门上无奈系着的那本册子,它理应成为我们心中最有力量的那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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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形式上的东西 实际上呢
人生在世短短数十载的光阴,要做有灵魂的人,要敢于讲真话,要踏踏实实做实事,这才是人生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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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能用上哈!!
你的情操再怎么高尚,我也不会赞美,你的道德如何沦丧,我也不为所动。在这个处处都要金钱的时代,我不得不为了生存处处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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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法律那么多,又有好多是按条款办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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