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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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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决定》还有哪些有利于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新规定?
答:为鼓励创新,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决定》还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制度、措施:
一是减少了有关收费项目。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决定》取消了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申请维持费等四项收费项目。
二是放宽了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决定》规定在请求书中错写、漏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或者原受理机构名称等内容的一项或者两项,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还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但申请人在后一申请中提交的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符合法定要求的,也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三是改进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为给被授予专利的单位与职务发明人、设计人自主约定职务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留下必要的空间,《决定》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创新,《决定》规定,当事人未按前述方式约定或者规定职务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的,适用法定的奖励、报酬标准,并且,法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单位。同时,《决定》还提高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法定奖励数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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