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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财产刑“空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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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法院1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通过进一步明确财产刑的执行机构、细化执行程序,加大了财产刑的执行力度,着力解决财产刑“空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说,我国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率很低。有的地方不到一半,有的地方只有30%,全国的平均率也不高。

    胡云腾说:“出台这一司法解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要解决因财产刑执行不到位导致的‘空判’问题,使财产刑的判决得到切实执行,真正发挥财产刑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当中的作用。”

    胡云腾表示,我国现行立法对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导致财产刑在执行上存在诸多难题。

    鉴于财产刑执行可适用的法律不明确,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实践中,由于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的部门很不统一: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法警队执行以及混合执行的情况都存在。

    对此,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司法解释还规范了财产刑执行的程序,对财产刑执行的期限,人民法院内部机构的工作衔接、工作措施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财产刑执行程序不明确,导致了财产刑执行存在效率不高等现象。因此,出台规定对于规范财产刑执行的主体和程序,解决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胡云腾说。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等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但也强调指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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