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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宁夏高院纠正一起三级法院依照废止法规裁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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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银川(记者张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了一起三级人民法院依照已经废止的法规裁判的劳动争议案件。

    记者了解到,2007年4月,银川泓昌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职工徐虎宁解除劳动合同。徐虎宁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并发还克扣的部分工资,公司不允,遂发生劳动争议。

    徐虎宁为此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依照《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做出裁判,而这部政府规章系1993年原劳动部制定的,已于2004年废止。徐虎宁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8月22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徐虎宁再审申请,所依据的仍然是已经废止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此事经宁夏当地媒体报道后,2009年6月2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再审。2010年3月2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所依照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是已经废止的规定,应予纠正,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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