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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找无资质人员拆房 一死二伤房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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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报(钱

顾晓峰)
2009年,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拆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院调解,被告沈某(房主)自愿赔偿原告曹某、张某母子(死者妻、子)3万元(不含已给付的6000元),被告吴某(死者合伙拆房人)则赔偿两原告1.5万元。


被告吴某与张元美(死者)、张某、王某四人通过长期合作,形成合伙拆房关系。尽管成功拆除了不少房屋,但并未依法领取相关拆房资质手续。


2005年6月14日,被告吴某与房主沈某就拆除沈家房屋进行了协商,沈某对吴某等人的拆房安全问题持怀疑态度,要求签订合同予以明确。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拆屋合同。合同约定,安全由吴某负责,房主沈某给付吴某安全费40元,拆屋工资2000元。合同签订后,沈某先行预付安全费40元。


2005年6月17日下午,在拆房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施工的张元美、张某及合同签字人吴某均避让不及,被砸在砖墙下面而受伤。张元美受伤后,先后被人送往海安县老坝港卫生院、海安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花去医药费35035元。事故发生后,房主沈某支付张元美医药费5000元,丧葬费1000元。


在这起事故中,拆房合同签订人吴某也身受重伤,被手术切除脾脏,构成伤残,花去医药费24808元。另一拆房人张某伤后住院23天,用去医药费18938元。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张元美妻子曹某、儿子张某将合伙拆房人吴某、房主沈某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沈某将其房屋发包给吴某、张元美等人拆除,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但被告沈某作为定作人,选择无资质的吴某等人拆房,存在选任承揽人不当的过错,尽管其先行预付了安全费,也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吴某与张元美、张某、王某之间无资质共同拆房,四人之间形成了松散型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说法
定作人选任承揽人不当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本案来看,房主沈某与吴某签订合同时确定了2000元的总酬金,并约定安全由吴某负责,因而沈某与吴某等人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一般而言,在雇佣关系中,发生安全事故时,除雇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雇主通常对雇工承担全部责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或承揽人的“打工者”发生人身损害安全事故时,承担责任的是承揽人,而定作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当定作人对承揽活动存在过错时,则要另行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沈某将拆房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吴某等人,其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明显过失,尽管其先行预付安全费40元,但给付安全费的行为并不能抵消违法发包行为,故其依法应对张元美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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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家住在黄土高坡..
大风从坡上刮过..........
不管是.......李宇春........... 还是曾轶可...
都是我的哥,,,我的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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