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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第三人在教育机构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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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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