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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四川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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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法集资的参与者受不受法律保护?遭受的损失该怎么办?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省处非办负责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犯获死刑

  2005年,某省公安机关破获了一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该集团以养殖蚂蚁为名,以给予投资者35%-6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设立13家分公司及代办点,向3万余名群众非法集资数10亿元,社会危害极大。2007年2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其余案犯,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行承担

  记者:非法集资有哪些社会危害?

  处非办负责人:其社会危害有:一是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记者:参与非法集资有哪些风险?

  处非办负责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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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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