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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内江一窃贼带刀偷内衣 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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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西城市读本讯(何成康实习记者江龙)偷了一套内衣,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此案近日刚刚在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曾某盗窃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法院介绍,2012年1月13日,曾某携带折一把叠刀窜至资中县重龙镇鼓楼街恒源祥内衣店外,趁店主不备,将该店出售的一套内衣盗走逃离现场。


在落网后,资中县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书认定,曾某所持有的刀具属管制刀具。


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携带凶器,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法院依法判决对曾某作出了以上处罚。


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资中县审结的首例被告人携带凶器盗窃案获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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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改前《刑法》的规定是:
  第二百(河蟹)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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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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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内衣管几个钱,不晓得偷贵的哇,没出息的贼娃子,该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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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意思重点是携带“凶器”偷,重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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