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院称,吴英案发回重审仅涉及量刑问题,否认当地公安机关违规处置吴英财产,并称吴英检举揭发的官员,证实并获刑的有三人,其他还未查实。
新华网杭州5月21日电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新闻: 浙江高院:吴英检举揭发的干部受贿犯罪查实有三人
浙江省高院表示:吴英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一审审理阶段均交代了其向有关人员行贿的事实。我院二审期间,吴英交代了同样的内容,相关材料经检察机关核查,目前查实的有三人,即原湖北荆门市府秘书长李天贵(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荆门市农行副行长周亮(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农行丽水灯塔支行行长梁骅(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他交代情况,目前均未查实。
新闻回顾:
吴英死刑案专题
浙江亿万女富豪吴英终审获死刑
1月18日下午,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浙江高院驳回被告人吴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判处其死刑。二审认定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新华社发文关注吴英死刑案
2月6日,新华社发文关注吴英死刑案,围绕案件定罪、量刑、民间资本出路、社会公平等多个问题展开讨论。浙江金融法学会会长李有星表示,“当民间金融正常运行时,相关部门默许它存在;当出现问题时又严厉制裁,这个恶性循环到了该反思的时候了。”
浙江高院:判处吴英死刑合法
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二审被判处死刑,判决引发广泛争议。浙江高法一一回应,称吴英不属于民间借贷,指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向公众集资。浙江高法还称吴英举报官员属于坦白罪行,不属于立功行为,同时否认了官员联名要求判其死刑的传言。
网易另一面:
非法集资不非法
从判决到执行 死刑之路有多远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裘立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