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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公安局长告网民诽谤案二审 原告拒绝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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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网民胡连友在网络上持续发帖,指称湖南东安县公安局局长郑航“涉...黑护黑”,郑航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诽谤罪刑事责任,一审认定胡连友诽谤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胡连友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上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


胡连友的代理律师罗喜立说,庭审从昨日上午9点持续到10点半左右就结束了,“胡连友在法庭上承认是自己发的帖,而且承认网帖中有些地方言辞过激、用语不当,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记者从当事双方了解到,郑航与胡连友的代理律师均未提供新的证据。辩论环节结束后,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接受庭外调解,郑航表示不接受调解,而胡连友一改一审时高呼“奉陪到底”的态度,表示愿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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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6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网民因举报官员被判诽谤罪获刑2年(图)2012年05月18日06:06人民日报我要评论(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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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传的东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报长沙5月17日电 (记者侯琳良)公安局长状告网民诽谤被解读成“官告民”,引发社会关注。4月24日,湖南东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帖的网民胡连友诽谤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向东安县公安局局长郑航、端桥铺派出所民警卿良杯赔礼道歉。4月26日,同被列为被告的另一位网民魏爱国因没有出庭,案件审理暂时搁置。

2011年7月7日,东安县公安局局长郑航将两份刑事自诉状递交至东安县人民法院。其中一份是郑航与端桥铺派出所民警卿良杯联合起诉胡连友诽谤,认为胡连友发布的网帖有5点诽谤事实。另外一份是郑航与东安县公安局政委陈毅强联合起诉魏爱国诽谤。

今年59岁的胡连友是东安县新圩江镇人,从2010年开始,他在网上不断发帖,举报郑航“法盲公安局长充当黑保护伞”等。从2011年4月开始,魏爱国也先后在各大网站发表“东安黑恶势力猖獗,谁来此地打黑除恶”等帖子。

据了解,郑航提交自诉状的当日,胡连友与魏爱国被东安县公安局拘留。记者在网上流传什广的一份盖有“东安县公安局”公章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到,案由是“自2011年5月份以来胡连友、魏爱国在国内多家网站发布诽谤郑航、陈毅强两人名誉的帖子”。

在自诉状中,郑航和卿良杯列出了5点诽谤事实,请求依法追究胡连友刑事责任,并且应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在互联网上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据当地媒体报道,胡连友称“不管法院怎么判,仍将继续上诉”。

记者向东安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唐述贵和县委宣传部提出查阅判决书,均被婉言拒绝。局长告网民,到底是一种法治的进步,还是公权对私权的滥用?舆论仍在持续发酵。


碰撞

此类案件应异地审理

由于自诉人作为公安局长身份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调查和处理程序的公正性。当事人和部分公众可能担心当地行政权力、“关系网”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干扰,为了消除这些担忧和误解,上级法院应当决定将此案异地审理,确保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欧阳宇翔

正常监督不构成诽谤

民众对公职人员有不满和意见必须充分表达,这是行使公民监督权的体现,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予以核实和处理。就算举报不实,举报人也不应当构成诽谤罪。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颜运秋

官告民见证法治进步

我认为公安局长没有用自身的权力去打击报复,而是去法院起诉,无论此事谁是谁非,这一“官告民”事件本身就证明我国公务员法治思想、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


湖南永州网友 彩色的小蚂蚁

呼唤判决信息公开

希望法院能及时公布裁判文书及详细的裁判依据。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做到这一点,期待二审法院能够为公众提供一份可信服的、说理充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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