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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北京股民诉黄光裕夫妇索赔案开庭 原告律师遇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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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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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后,黄光裕夫妇的代理律师李默(右一)和赵国华接受采访。记者裴晓兰摄

昨天,中关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位股民诉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在市二中院开庭。黄光裕方的代理律师认为,股民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其有损失,即便有损失也和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主要是由系统风险所致。
庭审于上午9时30分许开始,因旁听席位满员,记者没能进入庭审现场。
记者了解到,去年法院受理的起诉黄光裕夫妇的股民共有四位,但在上周,有两位股民临时撤诉,仅剩下李岩和吴先生两位股民,他们的索赔金额分别为89万元和500余万元。股民代理律师称,另两位股民撤诉有特殊原因,准备充分后会再起诉。
李岩是第一个起诉黄光裕的股民,去年,他在第一轮起诉时索赔金额为155元。撤诉后,他将索赔金额增加至89万元。李岩称,2007年6月,他购买了中关村科技股票,卖出后造成了损失。他认为,是黄光裕夫妇的内幕交易行为造成他进行了不恰当交易。
昨天上午,法庭就李岩起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和证据交换,双方初步发表了质证意见,但没有进行到庭审辩论阶段。下午开庭的是吴先生起诉的案件。目前,上述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审聚焦
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成焦点
股民的代理律师张远忠认为,此案是新类型案件,法院基于什么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以前没有经验。他建议法院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即要求被告方来排除股民的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因果关系,让被告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作为原告方,只需要证明我有交易,我有损失,你有证券欺诈行为就可以了。”张远忠认为,如果按此原则,股民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黄光裕夫妇的代理律师对此有不同看法。黄光裕的律师付三中称,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有损失,即便有损失,股民也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黄光裕夫妇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付三中说,原告主张交易中关村股票损失的期间为2007年至2008年。而在该期间,正是中国乃至全球因遭遇国际金融危机而发生股市崩盘之时。正是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和国家宏观调控带来的股市大幅下跌,导致股民蒙受较大损失。
由于汇率、利率等金融政策、国内和国际的突发事件、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动等所引发的系统风险,是整个市场或者市场某个领域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如果股民投资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造成,损失不应该由内幕交易行为人承担,否则就构成了风险的转移、损失的转嫁。”
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杜鹃的代理律师赵国华提出,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律师所称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并不是全球通称的国际惯例。赵国华称,按照中国的法律,如果股民能证明其损失与内幕交易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才应该承担,但因果关系的证明在于原告,而不是被告。
■案中案
原告律师遇袭被告方称不知情
昨天,原告律师张远忠是拄着拐杖前去参加庭审的。他告诉在场的记者,在开庭前数日,他曾受到袭击,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并怀疑是被告方所为,并在法庭上将此事提出。
对此,黄光裕的另一名代理律师李默在庭后表示,对于张远忠遭到袭击一事,他们事前并不知情,当庭知道后也很惊讶。李默称,他们已经向法庭说明,张远忠自己要对事情本身负责,相信有关国家机关也能尽快查清事实。他们认为,张远忠无端地向黄光裕一方提出怀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张远忠的这种表述,如果造成被告方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其他负面东西,我们也会追究他散布这些内容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中国网 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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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干啥子都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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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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