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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修订民诉法:再审申请向哪一级法院提出可由公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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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陈菲 邹伟)题:新修订的民诉法:再审申请向哪一级法院提出可由公民选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法律实际上把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

    王胜明介绍,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明确,如果公民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当时考虑的是便于解决申诉难,便于由上级法院来纠正有关错误。

    “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这个原则应该坚持。”王胜明说,所以根据刚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应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到需要协调意见,包括涉及到证据事实的认定等,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王胜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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