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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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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夫妻分居,财产怎么分?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止,即使在父母发生离婚纠纷或分居期间,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故本案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健雄还说,在夫妻分居期间,实际上夫或妻一方取得的财产都由各自支配,另一方已丧失了支配权和平等处理权,一方取得的财产也并未用于抚养子女等家庭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已丧失了基础,被告一方不应再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抗辩。
另外,黄健雄还指出,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仍可进行分割。
婚内抚养费,给多少合适?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对此,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因此,本案中,承办法官在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时,并未简单按照林山的月工资2844元的30%计算抚养费,而是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原则,首先考虑到小小属婴幼儿,实际消费甚至高于成年人,从而根据“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林山比赛收益的特殊性、原告小小的实际需要,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厦门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最终确定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数额。
没离婚要索钱,难在哪?
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认为,婚内索要抚养费有“两难”。
一是取证难。“这些夫妻大多分居不分家,甚至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你的我的很难分清楚。”刘庭长说,这就可能导致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一方支付了抚养费,但没要求相对方出具收条,在相对方起诉时,被告一方就很难举出有力的证据。二是在被告确实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存在其他的金钱往来,且被告以此证据作为其支付抚养费的证据,原告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第二个难处是执行难。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如判决被告一方应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执行时就应执行被告的个人财产,但此时夫妻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劳动所得的一切合法收入均系共同财产,所以一旦被告不自动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强制执行时必须先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这样做,又有悖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即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也可能因难以执行被告的个人财产,而使法院的判决变成一纸空文。(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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