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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法官提醒切莫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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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长春10月20日电(记者 周立权)吉林省长春市日前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牟利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切莫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牟利,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多次接受委托,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予以出售。今年3月30日,委托人任某怀疑妻子高某对婚姻不忠,委托许某秘密调查,许某接受委托调查高某的手机通话详单、住宿及同住人员信息。许某利用互联网以6000元价格非法获取了高某的手机通话详单、住宿及同住人员信息、机场信息和银行信用报告,并将这些信息转发给任某。任某收到信息后,先后4次向许某账户汇入人民币共计10102元,作为调取信息的酬金。
    另查,许某曾接受李某委托寻找其妻,并为他提供其妻的户籍信息、住宿信息,获利16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非法牟利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依据法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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