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年至2001年,被告人王某某、赖某某等伙同另外二十几名被告人在某市大肆持枪、持刀抢劫,被告人年龄最大23周岁,最小15周岁,最多参与抢劫21次,最少两次。经某市公安机关全力侦破,案犯全部捉拿归案。本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一审结果: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办案经过: 2001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张明全律师正在律师事务所上班,一位四十岁左右的妇女,走进办公室就痛哭流滴的喊着:“律师大人,救救我儿子吧,他才21岁还年轻啊,他犯了罪应该受法律的惩罚,也罪不该死啊。律师救救我儿子。”张律师给妇女倒了杯水,请该妇女坐下,让她慢慢谈案情。该妇女谈到:她儿子王某某本来在外地打工,回本市才几天,有两天晚上不在家,与同学一起耍就参与了抢劫。没有想到就判了死刑,希望律师能够救救她儿子。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张律师迅速前往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某,向其了解案情,解答法律。其后又前往中级人民法院查阅该案卷中,由于该案犯罪人数众多,总的作案频率及作案次数多,案情极其复杂。律师阅卷用了将近三天的时间。律师阅完卷后,经过对卷中证据进行反复分析比较,发现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量刑过重,应当对死刑判决进行改判。张律师及时起草了上诉状,向省级人民法院上诉:同时,再次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某,对案情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 二审辩护: 张律师综合全案证据,对王某某的犯罪情节与同案犯赖某某的犯罪情节进行了以下对比分析: 一、一审法院以王某某参与犯罪次数(六次)判处其死刑,缺乏科学合理性。证据显示,被告人王某某在抢劫过程中并没有具体实施抢劫行为,都是与同案犯一起参与其中,顶多起到了一种造势的作用。与赖某某的情况相比,赖某虽然抢劫的次数(四次)少于王某某,赖某某参与的几次抢劫都是赖某某提出,并且是主要实施者。其主观恶性王某某要比赖某某小得多。而赖某某却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王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显然不公平。也不科学。 二、王某某参与的抢劫社会危害后果与赖某某参与的抢劫的社会危害后果相比较,王某某所参与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赖某某所参与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轻得多,对王某某的量刑却重于赖某某,违反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证据显示,王某某虽然参与了六次抢劫,但是其犯罪情节要轻得多在王某某所参与的六次抢劫中,所有参与犯罪的人都没有使用刀具或者使用火药枪;而赖某某虽然只参与了四次抢劫,虽然其中有两次犯罪没有满18周岁,但是赖某某所参与的犯罪里面有三次都是持枪抢劫(其中两次是年满18周岁以后),一次持刀抢劫。由此可见赖某某的犯罪情节比王某某的犯罪情节严重得多,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却比王某某轻,对王某某来说,是不公平的,所有,对王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上述分析,张律师及时写出了辩护词,提出了上述相应的辩护观点,及时去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合议庭成员交换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审理了该案,并及时做出了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 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对王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改判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来源: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网站) |